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可否手写备注内容?

好像在哪里看到过这样一句话:“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备注栏手写有效,其他栏次手写无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到底可不可以手写呢?从严格意义上来讲,能否具有效力呢?

正常情况下,备注栏是可以按照客户的要求打印相关的内容,但是发票只要打印了,就不能再作修改了,如果对方要求必须打印备注栏,只好将已开的发票作废,重新开了。

备注是辅助信息,不是很重要,做备忘。对外无效,对自己有效。整张增值税发票是有效的。

1、按照现行发票管理相关规定,发票应予一次性填写开具;

2、可见,在税控系统上已进行了填写开票,票面再进行手工书写则不符合如上规定;

3、虽然,如题所述事项或未构成虚假而致税款流失,但该行为不符合规范,不建议操作;

4、如受票方不予接收或税务方面提出质疑,则产生其他麻烦;

5、请予核实,依法操作。

扩展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经常存在开票有误、发生销货退回以及开具发票退回等情况,需要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就针对几种情况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的政策问题进行整理归纳。

收回原发票直接按作废处理,重新开具发票。

这种方式对开票方来说,操作简单,方便快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

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但是,税务机关对专用发票的作废条件规定相对严格,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4
目前我国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机打出票,不允许手动书写,手写备注是无效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因此,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于开具后的发票上手写,此发票为无效票。、
第2个回答  2018-06-28
  正常情况下,备注栏是可以按照客户的要求打印相关的内容,但是发票只要打印了,就不能再作修改了,如果对方要求必须打印备注栏,只好将已开的发票作废,重新开了。

  补充:备注是辅助信息,不是很重要,做备忘。对外无效,对自己有效。整张增值税发票是有效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08-12-25
备注栏可以手写。就是记录说明一些东西,不改变发票的要素,没问题。
第4个回答  2008-12-25
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电脑打印的,没有手写的地方,手写无效。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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