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55条欺诈的认定及赔偿

如题所述

您好,一、对于“欺诈”的理解和认定,按照民法通则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1、一方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事实;
2、对方因此陷入错误认识;
3、对方因错误认识作出不真实的意见表示。
因此,只有销售者有上述行为才构成诈欺。除此之外,销售者即使销售了生产者生产的假冒伪劣产品,也不构成诈欺。
二、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争议
1、催生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冲击诚实信用原则;
2、程序设计与保障不完善,与公平正义要求有差距;
3、惩罚性赔偿在适用过程中,赔偿数额的确定并不经过法定程序,义务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向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也未经评估,与公平正义要求有差距。
三、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包含
1、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
2、是消费者受到诱导。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第三,惩罚性赔偿以消费者有实际损失为要件。这里的问题是如何认定消费者的实际损失。笔者认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要支付一定代价,如果支付一定价金所得到的商品或者服务是不真实的或者质量有瑕疵时,他本身就受到了损害,包括物质损失、精神损害以及其他无形的精神损害,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金。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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