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566条第2款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合同法》93条第2款使用的“合同解除的条件”,容易与《合同法》45条等条款所定的“附解除条件”相混淆,在民法典起草时,有专家建议对此予以修改完善。民法典第562条第2款将“合同解除的条件”修改为“解除合同的事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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