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效力范围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刑法的效力范围是什么 1.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人的效力,它是解决一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刑法的空间效力在理论上一般认为具有以下四个原则。 第一是刑法的属地管辖原则,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刑法在这个国家的领域范围之内它是有效的。所谓属地它是一个立体的概念,既包括这个国家的领陆,也包括这个国家的领海和领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领域不仅包括了领陆、领海、领空,还包括了刑法上所说的浮动领土。我国刑法第6条2款还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当然这种规定也导致了两个不同国家的管辖权竞合的问题。 第二个原则是属人管辖原则,所谓属人管辖,也就是按照国籍的原则来管辖。我国《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为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的,可以不予追究。”第7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当然这种规定同样存在着与国外刑法管辖的竞合。 第三个原则是保护管辖原则,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四个原则是普遍管辖原则,这是对国际犯罪惩治的管辖原则。我国《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2.在刑法的时间效力问题当中,主要掌握的是刑法的溯及力的问题,即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既往效力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我国刑法是坚持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从旧就是按照行为时的法律规定处罚。从轻有两种情况,一是旧法规定为犯罪而新法不认为是犯罪,从新法也就是不认定为犯罪;二是旧法新法都认为是犯罪,但新法处罚较轻则从处罚轻的法律规定即从新法。当然现在理论上还有一个中间法的问题。 以上关于刑法效力范围的 法律知识 由网小编整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客观:

刑法在国内效力的例外,是指刑法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失去效力。法律的特别规定是指:1、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刑法不对其实施定罪处罚,而是通过外交途径解决;2、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其享有行政管理、立法、独立司法权,刑法在该两特别行政区不产生效力;3、台湾地区,刑法不产生效力;4、民族区域自治地区,法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刑法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在不违反刑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这些变通和补充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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