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国外刑法学中几种危害行为理论之评析

如题所述

在国外刑法理论中,大陆法系中主要存在四种主要行为理论:因果行为论、目的行为论、社会行为论和人格行为论。这四理论的探讨范围广泛,本文将简要评述。


首先,因果行为论,主张行为是行为者基于意图产生的身体动作引发的自然因果过程。尽管对于有自然举动的行为解释清晰,但对于不作为,由于缺乏体性和外界变动性,将其排除在行为之外的理论解释尚不充分。


目的行为论则强调主观目的,认为行为是为达到特定目标的自由活动。它在揭示故意行为的性质上有所贡献,但解释过失行为则显得困难,因为过失行为缺乏预见结果的主观目标。


社会行为论为解决前两者的问题而生,它关注行为的社会价值,任何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无论故意或过失,是否作为或不作为,只要具备社会危害性,都被视为刑法行为。然而,这一理论也存在片面性,过分强调社会价值可能导致对行为的评价过度。


最后,人格行为论关注行为者的人格主体性,认为行为是人格与环境交互作用的结果。它在定义行为的深度和广度上有所进步,但同时也面临着确定行为主体性和责任判断的困难,以及忽视行为的法规范性问题。


总结来看,若以意思要素为核心,无意行为和全面涵盖危害行为的理论尚存争议。相反,从社会行为论出发,以有社会意义的身体动静概括危害行为,可能为刑法行为理论提供更为直观和全面的理解,从而消解争议。




扩展资料

1. 危险灾害。 《荀子·荣辱》:“荣辱之大分,安危利害之常体……材悫者常安利,荡悍者常危害。”《韩非子·奸劫弑臣》:“人焉能去安利之道,而就危害之处哉!”《汉书·西域传上·罽宾国》:“险阻危害,不可胜言。” 2. 使受破坏;伤害。 《后汉书·孔融传》:“怨毒渐积,志相危害,闻之怃然,中夜而起。”《南史·垣护之传》:“ 元徽 末, 苍梧 凶狂,恒欲危害 高帝 。” 周立波 《山乡巨变》上一:“那些危害猪牛鸡鸭的野物:黄竹筒、黄豺狗、野猫子,都归他们管。”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