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有哪些

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有哪些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1、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2、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3、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4、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5、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建立专职消防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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