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入罪标准

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入罪标准

一般法指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的法律。如《刑法》、《合同法》等。
特别法是对于特定的人群和事项,或者在特定的地区和时间内适用的法律。
一般法与特别法是相对而言的。例如相对于《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著作权法》等法律就是特别法。特别法又可以称为特别规定,一般法也可以称为一般规定。
【拓展资料】

 
  在我国的某些刑法条文的具体规定中,对发生包容竞合的法规,按照特别法有于普通法的原则,却有悖于罪责刑相适应_下文我们对刑法中的某些规定加以分析_
  
  (一)关于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犯罪
  金融诈骗罪是随着金融领域的犯罪活动急剧增加,诈骗罪已经不能满足打击这类犯罪的需要,为了对金融秩序作出特别保护而增设的一类犯罪_事实上,采用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产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无一例外的符合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即诈骗罪和金融诈骗犯罪存在包容竞合的关系,只是这时要按照金融诈骗犯罪这一特别法处理而已_问题是,司法解释所认定的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较大”的标准重于一般诈骗罪中的数额较大的标准_
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把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认定为数额较大,而把贷款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中数额较大的标准解释为1万元以上,把票据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中个人诈骗数额较大的标准解释为5000元以上_最高人民检察院_公安部2001年《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把集资诈骗罪中个人诈骗数额较大的标准解释为10万元以上
把金融凭证诈骗罪中个人诈骗数额较大的标准解释为5000元以上,把贷款诈骗罪_保险诈骗罪_票据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中个人诈骗数额较大的标准作了与最高人民法院同样的解释_
这种解释是令人质疑的_既然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存在着具有完全包容关系的法规竞合关系,法律把金融管理秩序作为特殊的保护对象,说明它比侵犯一般社会关系的诈骗具有更大的危害性,从对金融诈骗犯罪规定的法定刑来看,刑法典把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规定为无期徒刑,而把集资诈骗罪_票据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规定为死刑,也足以说明这个问题_两高的司法解释把诈骗罪的数额标准解释为低于金融诈骗罪,不仅不利于打击金融领域的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与刑法理论也是格格不入的_
因为既然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犯罪存在包容竞合关系,那么采用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产3000元,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无一例外的符合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但按照金融诈骗犯罪却无需受到处罚_由于要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适用法律,此时又不能按照诈骗罪这一普通法来处理,岂不放纵了犯罪分子?当然,这不是立法上存在的问题,而是司法上的问题, ①但是,刑法典第198条规定的保险诈骗罪,在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下,仅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即法定最高刑为15年,低于作为普通法的诈骗罪,这就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缺陷了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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