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条 分级奖励
  科学技术奖励分为:省级奖;地、市及厅、局级奖;县级及基层奖。
  受奖项目不得重复发放奖金。如经上一级评定,提高了奖励等级及奖励金额的,其奖金只支付差额。第二条 奖励范围
  省级奖励,应具有省以上先进水平、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成绩突出的项目。
  (一)科学技术成果奖
  (1)为解决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
  (2)在重大科学技术项目或综合性的攻关项目研究中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或其中某一课题的科技成果。
  (3)在消化、吸收引进技术中取得新的科技成果。
  (4)在技术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有发展、有创新的科技成果。
  (5)为阐明自然现象、特性、规律而取得的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和一定学术价值的科学理论成果。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1)在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中有显著成绩,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2)在消化、吸收、推广应用引进省外、国外技术中,做出显著成绩,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3)在重大工程建设、设备制造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显著成绩,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4)标准、计量等工作,在促进经济发展中,起到显著作用者。
  (三)科学技术管理奖
  各级科委及经济、生产、医药卫生、科研、设计、大专院校等单位的科技管理机构和管理干部,在科学技术管理工作上做出优异成绩并取得显著效果者。
  (四)科学技术情报奖
  为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提供重点的、已发挥重大作用的科技情报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奖励对象
  (一)本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专业管理部门,基层生产组织,不论集体或个人,凡取得的科技成果或科学技术进步、科学技术情报、科学技术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符合本办法规定授奖条件的,均可申报奖励。
  (二)省外单位承担我省科研项目,或参加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均可参加我省评选或授奖。
  (三)省级科技成果奖,授予省科委发布的成果公报中符合授奖条件的项目。没有列入公报的须先履行成果登记手续。第四条 奖励等级标准
  (一)科学技术成果奖
  根据成果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学术价值以及取得成果的难易程度等条件,综合分析评价。
  技术性成果需经过一年以上生产(或使用),证明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者方可请奖。
  一等奖:在科学技术上有重大突破,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经济、社会效益十分显著者。
  二等奖:在科学技术上有较大创新,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济、社会效益突出者。
  三等奖:在科学技术上接近国内先进水平,有较高的经济、社会效益者。
  四等奖:在科学技术上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有较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者。
  有创见性的理论成果,在国际或国内产生较大影响者,根据其学术价值和水平高低,分别说评定一、二、三、四等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主要依据技术进步因素和经济效益大小评定。
  工业项目标准:
  一等奖:技术进步因素占本单位净增效益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单位人均税利超过全国同行业平均值者。
  二等奖:技术进步因素占本单位净增效益的百分之四十以上;单位人均税利超过全省同行业先进水平省。
  三等奖:技术进步因素占本单位净增效益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单位人均税利超过全省同行业先进水平者。
  农业、卫生环保、标准、计量等方面的项目,不能用上述条件衡量的,可参照上述原则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三)科学技术情报奖
  科技情报授奖条件,主要是取得的经济效益或工作效果。
  一等奖:对全省科学技术和国民经济发展或对省重大科技项目的决策、攻关等起到重大作用者;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者;对全省科技情报工作的发展起到重大作用者。
  二等奖:对某一部门、行业、地区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或重点科技项目的决策、攻关等起到重大作用者;具有较大的实用价值,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对某一部门、行业、地区科技情报工作的发展起到重大作用者。
  三等奖:对某一部门、行业、地区科学技术、经济、社会的发展或重点科技项目的决策、攻关和提高经济效益起到较大作用者;对某一部门、行业、地区科技情报工作的发展起到较大作用者。
  (四)科学技术管理奖
  一等奖:在科学技术管理工作中具有重大创见,对科学技术和国民经济发展取得重大成就的;或在科技项目管理、科技政策研究、成果推广、器材供应、智力开发、人才使用等方面取得重大成绩者。
  二等奖:对一个部门、一个行业、一个地区的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发展或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的管理成绩卓著的;或在科技政策研究、成果推广、器材供应、人才管理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三等奖:在组织协调科技攻关、技术转移、成果推广、科技政策研究、器材供应、人才管理等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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