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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强制性是强制措施最根本的特征,是行政主体以国家强制力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物、行为等采取的无法反抗或不得违抗的强制性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措施主体是法定的行政机关,且是法定的行政机关有资格的人员,其措施的对象包括涉案人、场所、财物、金钱等,就特定事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强制措施是规范和限制公权力,是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主要体现在我国的行政强制法当中,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本身就带有强制性,所以也并不在于行政处罚相对人愿不愿意配合去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就是行政单位,并且,在生活当中是经常会接触到行政强制措施的,但所有的行政强制措施都有着非常严肃的程序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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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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