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骗报案了公安机关立案后怎么处理

被骗报案了公安机关立案后怎么处理

搜集证据。

我们侦查监督部门的职责之一就是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形进行监督,所以您可以通过我们检察机关的控告申诉部门进行反映,也可以直接向我们侦查监督部门反映,我们侦查监督部门会对您所反映的情况进行初步的审查,并且会对线索进行必要的调查,查明公安否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事实,待查明后依法作出以下处理:(1)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要求公安说明不立案理由,应当向投诉人或举报人及时予以答复。
(2)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并建议向其控告或者移送。
(3)对于投诉人提供的线索,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应当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拓展资料】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量刑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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