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不栓绳是什么违法行为

遛狗不栓绳是什么违法行为

遛狗不牵绳属于未对动物或宠物采取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养了宠物,就要担当起监护人的义务,遵从明文规定,文明养狗,才是最好的养宠物方式。所以在带动物或宠物出门的时候,务必养成使用牵引绳的习惯就是一种负责,避免不要的法律纠纷。
法律分析
未对动物或宠物采取安全措施的危害:容易咬伤他人,对行人不负责任,动物或宠物受到刺激或突发情况可能会咬伤他人。容易引发交通事故,不栓绳,容易乱跑,动物或宠物一旦跑到马路上引发交通事故,造成车辆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或动物或宠物伤亡。动物或宠物容易生病,动物或宠物肆意乱跑、乱吃、乱嗅,容易感染病菌导致生病。破坏环境,有些动物或宠物不注意看管,动物或宠物随地大小便、踩踏花草等干扰市民的正常生活、破坏和谐文明的公共环境。容易发生纠纷,很多都喜欢对动物或宠物不栓绳,如果遇到一些社交行为不好的动物(或宠物),就容易发生冲突,致使动物或宠物受伤甚至死亡等,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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