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对于人贩子的处罚如下:
元朝对人贩子的惩治基本沿袭唐宋律令,不过,在刑罚方面,把笞杖刑与徒刑、流刑结合起来,让刑法体系更加完善具体,这点又被明清继承下来。
明朝开始减轻对人贩子的处罚手段,只有人贩子杀伤受害人时,才执行最严厉的死刑,其他就只有杖刑和流刑。
到了清朝,刑罚又进一步减轻,即便人贩子杀伤受害人时,也只被处以绞监候或者斩监候,存在不被执行死刑的可能性。
![](https://video.ask-data.xyz/img.php?b=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0d338744ebf81a4c54faec5ec52a6059242da658?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
现代对于人贩子的处罚:
1、人贩子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应当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有法定加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