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罗马法及其发展的四个阶段

如题所述

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罗马法虽非最早出现,却是最具影响力的法律体系。罗马法被定义为在罗马为中心的地域,从公元前757年罗马城的建立至1368年东罗马帝国灭亡这两千多年间所形成的全部法律规范。其发展历程可分为四个主要阶段:习惯法时期、市民法时期、万民法时期以及法律编纂时期。这四个阶段对应的历史时期分别是王政时代、共和时代、早期帝国时期以及晚期帝国时期。相应地,法律的发展经历了初步形成、进步、繁荣至成熟的阶段。
1. 王政时期(公元前753年-公元前510年)
在这个时期,罗马法主要体现为习惯法。据传第六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曾颁布过50条关于契约和侵权行为的法律,但这些法律内容现已失传。
2. 共和时期(公元前510年-公元前27年)
此时期的法律以成文法为主,包括《十二表法》、各种大会立法(贵族大会、军伍大会、地区大会、平民会议)、长官谕令以及法学家的解答。
3. 帝国前期(公元前27年-公元284年)
这一时期的法律同样以成文法为主,产生方式包括元老院决议、皇帝敕令、长官谕令和法学家的解答。奥古斯都上台后,赋予部分著名法学家“公开解答权”,使其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4. 帝国后期(公元284年-公元565年)
在帝国后期,除了皇帝颁布的敕令外,主要法律成果为法典编纂。其中最著名的法典包括优士丁尼的《学说汇纂》、《法学阶梯》、《法典》和《新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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