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疲劳驾驶的界定标准是:
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而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这就被视为疲劳驾驶。这种状态源于驾驶员长时间的连续驾驶,使得生理和心理机能逐渐失衡,驾驶技能出现明显下降。具体表现为困倦、四肢无力、注意力分散、判断力减弱,甚至可能出现神志恍惚或记忆力骤然下降,这些都会导致驾驶动作迟缓或过激,操作节奏不稳,校正时间不当,极大地增加了交通事故的风险。
因此,行车安全至关重要,必须严格禁止疲劳驾驶。一旦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歇,或休息时间不足20分钟,就应立即警惕疲劳驾驶的可能性。
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务必合理规划驾驶时间,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确保每段驾驶后都有充足的休息,以保持最佳的驾驶状态。请时刻提醒自己,安全驾驶,从我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