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小学教师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如题所述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二)具备中小学、高等院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相应系列(专业)的职称,长期从事基础教育教学或研究工作,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高影响力。其中,中小学一线教师不得少于2/3。

(三)评审正高级、副高级职称的高级评委会或者单独组建的正高级评委会专家,应当具备正高级职称;单独组建的副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应当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其中具备正高级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1/3;中级评委会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中级以上职称,其中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2/3。

评审工作基本程序:

(一)评审会议由办事机构组织召开,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评委会评审专家应当全员出席。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不得对外公布,严格工作纪律,实行回避制度。

(二)评委会办事机构简要汇报准备工作情况。

(三)评议组专家开展教育教学业绩评价、审阅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议讨论,提出初步评议意见。

(四)评议组向评委会汇报评议情况。

(五)评委会专家审议,进行综合评议。经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学校依据《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制定或修订教师职称评审推荐办法,在校内广泛征求意见,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会议表决通过,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存档备查。

学校推荐办法不得低于全省基本标准条件,评审推荐办法须在本单位公开公布后生效。推荐办法应保持一定时期内的稳定。学校根据教师岗位、等级、标准条件和工作需要,确定竞争推荐人数,并组织竞争推荐。

学校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管理人员、一线专任教师组成的职称评审推荐委员会(以下简称推荐委员会),负责制定本校职称评审推荐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推荐委员会人员不得少于7人,其中一线专任教师应不少于2/3。规模较小的教学点可由乡镇学区统筹组织成立评审推荐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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