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汇贷款的支出范围国内外汇贷款包括

如题所述

国内外汇贷款管理有哪些规定?

第一章贷款对象第一条凡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国营、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侨资、外资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等,下同),由于生产建设和贸易等原因发生外汇流动时,均可申请本贷款。

第二章贷款使用范围第二条外汇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范围包括:

1.国营建筑安装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为承包海外工程进行劳务输出以及国内外房地产开发等所需的外汇流动资金;

2.建筑企业、工程承包公司承建的外资工程,在施工中需要的外汇周转资金;

3.建筑材料供销企业在进出口业务中所需的外汇流动资金;

4.进出口贸易公司所需进出口贸易外汇周转资金、打包放款、出口押汇、活期外汇存款透支(核定额度贷款),票据贴现等资金;

5.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贸易中所需外汇周转资金;

6.工业企业进口原材料和办理来料加工、装配等业务时所需的外汇流动资金;

7.其他经本行同意的外汇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章贷款期限和利率第三条贷款期限,从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外汇借款合同》规定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日止,一般不超过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四条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本行资金筹集成本及同业水平确定。贷款利息一般采用浮动利率按季计收。

第四章贷款条件和申请第五条借款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

2.持有上级有权部门批准使用外汇的文件;

3.使用外汇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需具备还款能力。

外汇借款种类主要包括()

您好,

(一)按外汇贷款的投向分

外汇贷款

按投向分有固定资金贷款和流功资金贷款。其中固定资金贷款又可分为技术改造贷款和基本建设贷款。

(二)按融资的目的分

1.对外贸易贷款

该类贷款是进出口融资方式。为国际贸易提供资金融通,是商业银行国际信贷业务的一个重要方面。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打包贷款。打包贷款是银行对信用证项下的出口商生产进料、加工、包装运输的资金需要而发放的专项贷款。打包贷款是银行办理出口押汇之前的贷款,与出口押汇有密切关联。

(2)出口押汇。出口押汇是银行应出口商的要求,以装运出口后提交的与信用证要求完全相符的全套单据为依据,以应收的出口款项为抵押对出口商发放的结算贷款。

(3)进口押汇。进口押汇是银行在信用证项下,殆进口商付款赎单的资金不足而发放的贷款。

(4)银行承兑。由借款人(进出口商)以对外贸易交易为基础,开立最长期限为6个月的汇票,经国际大银行承兑,然后在金融市场上贴现,以取得资金的融通。

(5)代理融通。代理融通又称代收账款、代客收账、出口账款保理。代理融通是指商业银行或融通公司购买借款企业的应收账款,并在账款收回前提供融通资金之外的其他服务项目。

(6)包买票据。包买票据,习惯上称之为“福费廷”,又叫元追索权信贷,是对外贸易中一种新的中期资金融通形式.是一种由出口地银行通过出口商给予进口商的信贷,而出口商却不需承担进口商停止或拒付款的风险。

2.出口信贷

出口信贷,是为扩大本国大型成套设备、运输工具的出口,由国家给予利息补贴和承担信贷风险,由本国银行对本国出口商或外国进口商(或银行)提供的优惠贷款。

(三)按外汇资金来源分

外汇贷款

1.现汇贷款

2.转贷款

转贷款是指商业银行既作为债务人,对外签订贷款协议,借入资金;又作为债权人,将此资金转贷给国内企业。转贷款多届国际融资贷款。

3.项目贷款

项目贷款是若干贷款人(银团、多国银行、政府、国际金融机构)共同向另一项目公司提供的中长期贷款,专用于大型工程建设或生产性项目的信贷。

4.金融信贷和其他

(四)按贷款组织的方式分

1.银团贷款

银团贷款又称辛迪加贷款,是由一家或几家银行牵头,多家银行参加,按一定的分工和出资比例组成银行集团,向某一特定借款者发放的贷款。

2.联合贷款

联合贷款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共同对某一客户或某一项目进行贷款,但各家银行分签贷款合同,分别谈判贷款条件。

3.单一银行贷款

(五)按外汇贷款期限长短分

1.短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2.中长期贷款

中长期贷款,是1年以上的外汇贷款。

望采纳~

请问什么是中国银行广东自营外汇贷款?

中国银行广东自营外汇贷款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从2003年1月1日起对国内外汇贷款实行由债权人集中登记、不必经外汇局批准的外汇管理方式的改革。此业务仅适用于自营外汇贷款业务,不包括外债转贷款。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国内外汇贷款管理办法

你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北京外汇管理部对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试点的批复》(汇复[2001]362号)精神,使北京地区的试点工作能够顺利、规范地进行,依据相关外汇管理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北京外汇管理部")批准进行试点的各在京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各中资试点银行")。

第三条国内外汇贷款是指已办理登记的各金融机构的自营外汇贷款,不包括外债转贷款。

第四条授权的业务范围,一是经批准的各中资试点银行可直接为债务人办理定期登记(原已采用定期登记的银行仍可继续执行),取消债务人到北京外汇管理部办理逐笔登记;二是各中资试点银行可直接办理自行开立或注销国内外汇贷款专用帐户;三是各中资试点银行可直接办理债务人以自有外汇偿还到期的国内外汇贷款本息,包括借新还旧。

第二章各中资试点银行资格的确定

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交下列材料的各中资试点银行可向北京外汇管理部提出进行试点工作的申请。

第五条近两年来在历次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合格检查中未出现重大违规行为,且制定了完善的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能以规范的文本格式准确、及时报送有关业务统计数据。

第七条各中资试点银行的有关外汇从业人员,需经北京外汇管理部培训考核。

第八条本细则发布后,各中资银行凭以下材料向北

京外汇管理部申请:

(一)正式申请;

(二)相关业务内控制度;

(三)按规范的文本格式报送有关业务统计数据的书面承诺;

(四)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办理登记

第九条国家对国内外汇贷款实行全面登记管理制度。各中资试点银行实行定期登记。

第十条各中资试点银行应于每月5个工作日前向我管理部报送上月发生的"自营外汇贷款签约情况表"和"自营外汇贷款变动反馈表"。

第十一条已办理定期登记的各中资试点银行,如国内外汇贷款合同条款发生修改、变动,应于次月定期报送上述报表时,及时向北京外汇管理部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有担保的国内外汇贷款在履约后应注销外汇贷款定期登记。

第四章开立、注销帐户

第十三条各中资试点银行可自行开立或注销本银行项下国内外汇贷款贷款专户,贷款资金必须进入该专户。还贷专户须经北京外汇管理部批准。

第十四条各中资试点银行应按照《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1997年10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三章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二条监督贷款专户及还贷专户的收支。

第十五条每笔登记的贷款合同对应一个贷款专户;经常项目支出按有关规定办理,资本项目支出需经北京外汇管理部核准。

第十六条各中资试点银行应定期(每月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开立或注销的国内外汇贷款贷款专户情况上报北京外汇管理部。

第五章偿还贷款

第十七条债务人以自有外汇并按照借贷合同中约定的正常还款计划偿还国内外汇贷款时,各在京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各银行")在进行合规性和真实性审核后,可为企业办理相关还款手续。

第十八条债务人购汇还款、异地还款和逾期还款的,以及试点范围以外的还款,仍由债务人直接向北京外汇管理部申请,经北京外汇管理部逐笔核准后到各银行办理。

第十九条债务人以自有外汇并按正常还款计划偿还国内外汇贷款本息时,各银行审核的材料主要有:

(一)企业申请;

(二)国内外汇贷款合同正本或副本(含借新还旧、外汇展期合同);

(三)债权人发出的还本付息通知书;

(四)入帐凭证。

第二十条各银行应依据贷款合同中有关内容条款及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审核此笔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各银行应核对还本付息通知书中的本息偿还金额、时间和方式是否与贷款合同中的内容一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根据需要,北京外汇管理部将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对各中资试点银行有关国内外汇贷款业务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中资试点银行应按照本细则及其他相关外汇管理法规办理上述业务。对未按规定办理上述业务的,北京外汇管理部可暂停其试点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中资试点银行应按月(月初5个工作日前)上报北京外汇管理部国内外汇贷款授权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02年4月16日

望采纳祝你好运

什么是境内外汇贷款

外汇贷款(ForeignExchangeLoans)是银行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向企业发放的贷款。外汇贷款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外汇贷款,仅指我国银行运用从境内企业、个人吸收的外汇资金,贷放于境内企业的贷款;广义的外汇贷款,还包括国际融资转贷款,即包括我国从国外借入,通过国内外汇指定银行转贷于境内企业的贷款。

国内外汇贷款包括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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