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下有报废车但是车没有了怎么办

如题所述

车找不到了可以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去车辆管理所销户。

对于个人名下找不到的报废车,要根据车辆的实际情况,到相关部门开具机动车灭失证明。如果是因为自然灾害导致的车辆损害,需要到事故所在地的政府开具灭失证明。如果车辆是因为失火原因造成的车辆损害,需要到当地的公安消防部门开具灭失证明。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如果车辆确定达到法定报废标准的,应当被强制报废,如果对此有异议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强制报废的情形:一是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二是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达到国家强制报废的机动车,车主应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车证和原车,首先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机动车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1、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

2、机动车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
3、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机动车灭失的。
4、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5、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属于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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