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5
律师制度的最早萌芽出现于公元前二三世纪的古罗马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诉讼日益增多,有些诉讼当事人出于各种考虑,委托亲属或朋友代其诉讼。这种情况日渐增多,相沿成习,出现了Advocatus一词。这个词的意思是陪同被告人到法庭,在开庭审理时给被告人提供意见的亲戚或朋友。最初的Advocatus只能在法庭上对被告人提供意见,并不面对法庭发言,后来发展成为代替被告人向法庭表达意见,反驳对方当事人的种种指控。
公元前一世纪是罗马共和国和罗马帝国演变的时期,社会矛盾异常尖锐,罗马统治阶级为维护其统治秩序,制定了许多法律、法令和规定。与此相适应,社会上出现了学习、研究法律的法学家阶层,这些人与统治阶级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时常就如何执法等问题向司法、行政官员提供意见。他们的研究成果和著述有些被统治者认可为法律。在社会上,他们向平民百姓解答法律问题,为诉讼当事人提供咨询意见,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由于这些人的活动有利于统治秩序的稳定,公元前三世纪,罗马皇帝以诏令的形式确定了“大教侣”从事“以供平民咨询法律事项”的职业。同时,还允许委托他人代理诉讼行为,于是,“职业律师”正式出现了。
古罗马诉讼形式是辩论式。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地位平等,他们在法庭上可以充分陈述自己的意见,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法官根据辩论的结果作出裁判。这种诉讼结构使得职业律师的出现有了可能。在纠问式的诉讼中,当事人没有诉讼权利可言,因而不会有代理当事人行使诉讼的职业律师的产生。诉讼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是律师产生和存在的必要前提。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6
律师制度起源于西方商品经济的兴起、民主与法制的进步和人权保障、实现司法正义的法治思想,故而律师职业价值显然也源于商品经济、民主与法律制度和法治思想。而在西方国家,律师职业价值的核心精神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忠诚原则,强调的是律师的忠诚义务,体现的是律师的诚实观念;另一是正义原则(公益原则),强调的是律师的保障人权、维护社会正义的公益义务,体现的是律师的正义观念。这是西方律师文化之源,是律师职业伦理的核心精神,也是律师职业的“精髓”。在国外,律师是一个很古老的服务行业,律师也是一个受有尊重的职业。
中国律师制度和现代律师职业完全是从国外移植来的,是一个彻头彻尾的“舶来品”。作为一个舶来品,中国律师的价值体现在哪些方面呢?在我国,律师对于很多人来说,还是一个很神秘的职业,是一个高深莫测的职业,但是老百姓普遍认为:律师就是打官司的。还有相当大一部分人认为:律师是帮坏人说话的人。这些话是片面的,甚至是偏激的。因为他们对中国的律师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缺少必要的了解和认识。那么,律师的价值又是什么呢?难道就只是打官司时充当代理人吗?当然不是。我认为,西方律师文化、律师职业伦理的核心精神、律师职业的价值追求,对我们是有重要借鉴价值的,中国律师应当围绕“忠诚”与“正义”这两个基本理念,构建中国律师文化、律师职业价值的核心精神,而且这种精神应为律师群体所共有,成为指导和支配律师行为的思想意识。
第3个回答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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