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督管理政策法规

如题所述


药品监督管理政策法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6年12月8日审议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本法规旨在加强药品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确保药品质量。


所有在境内从事药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需遵守《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其中,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需对其产品质量负责,应适应药品流通发展趋势,进行改革和创新。同时,鼓励社会公众对药品流通进行监督,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举报违法行为。


法规详细规定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购销药品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对销售人员的培训要求、销售行为规范、存储和销售地点限制等。药品零售企业需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件和销售凭证,确保处方药的销售需处方和药学人员在岗。


对于违反规定的,法规给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警告、暂停经营等,以确保药品流通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此外,对于药品储存、运输条件的要求也非常严格,如低温冷藏条件等,以保护药品质量。


特殊药品和军队药品的流通管理,其规则另有规定,而本办法于2007年5月1日起生效,废止了之前的暂行办法。



扩展资料

药品监督管理是指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的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进行管理的过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国务院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管的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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