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不愿意作亲子鉴定怎么办?

如题所述

兰兰是个单亲家庭的孩子,1996年,在兰兰未满周岁之际,她的父亲张某要求离婚。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约定兰兰由母亲抚育,张某一次性给付兰兰抚育费7000元,钱款当即兑现。

2006年2月,兰兰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10年前父亲给付的抚育费7000元较低,要求父亲张某给付生活费、学习费每月50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为止。

没想到的是,2006年4月,张某也向法院起诉了,案由是生身父母确认纠纷,把兰兰母女俩都告上了法庭。张某认为兰兰不是自己与程某所生,请求法院予以确认,并申请进行亲子鉴定。

程某辩称,原告张某提供的证据材料在1996年离婚时就已经提供过,是旧证据,而不是新证据。当时法院没有凭这些证据认定张某与兰兰无亲子关系,反而认定了他们之间的亲子关系。法院1996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某没有足够的证据推翻该民事调解书,法院在审理案件中要以该调解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张某用原已提供的证据来证明自己与兰兰间无亲子关系的证据不足,请法院依法判决。而兰兰认为进行亲子鉴定将对她的打击很大,她将会在同学、朋友前面抬不起头,坚决不愿意鉴定。

那么,对于孩子拒绝亲子鉴定的官司中,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呢?

依法分析

本案两级法院作出了相反的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张某起诉要求确认其与兰兰间无亲子关系,因兰兰不同意鉴定,致使无法进行亲子鉴定。同时法院生效的1996年的民事调解书对张某与兰兰间的亲子关系已作了确认,目前张某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证明其与兰兰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故原告张某要求确认其与兰兰间不存在亲子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能支持。依照《婚姻法》第25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他强烈要求作亲子鉴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在查清事实后进行改判。程某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后均有抚育儿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所生子女均与父母中的任何一方具有直系血缘亲属关系。本案中张某与程某结婚后的较短时间里,程某即怀孕生子,张某根据自身的感受和掌握的证据,怀疑子女非为自己所生,虽然张某无证据证明其与兰兰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但其起诉要求对兰兰是否为其所生进行亲子鉴定是合理合法的,其目的就是从科学角度确认父女血缘关系是否存在,现代科学技术已能完成此项鉴定。现程某、兰兰拒绝配合张某进行亲子鉴定,属法律上规定的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情形,据此本院认定程某、兰兰妨碍举证,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依法推定张某的主张成立。二审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三)项、《证据规定》第75条的规定,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张某与兰兰不存在父女血缘关系。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亲子否认之诉,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亲子鉴定成为当事人否认亲子关系最重要、最有说服力的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常为当事人所提出。在医学上进行亲子鉴定并非难事,关键是,在诉讼中如何应用亲子鉴定的问题。亲子鉴定涉及婚姻、家庭、子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涉及到当事人的隐私权,在诉讼中适用应谨慎。1987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其中规定:“亲子鉴定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慎重对待”,并强调两点,一是男女双方都申请的,一般应准许;二是只有一方申请的,或者子女超过3周岁的,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双方思想工作。此批复体现了亲子鉴定慎重原则。亲子鉴定在具体操作时需要双方及子女的配合,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地位是平等的,提出亲子鉴定申请是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但另一方当事人亦有予以拒绝的权利,法院不可能也不应该通过强制的方法来进行鉴定。

否认婚生子女之诉,原告须承担证明责任,即举证证明客观事实与法律上婚生子女的推定相反。这种证明要达到相当严格的标准。举证的客观事实包括很多种,如夫无生殖能力、双方无同居事实等。但是,通过亲子鉴定来否认亲子关系是最重要、最有说服力的证据,在各国实践中被广泛采用。

本案中两被告拒绝鉴定构成举证妨碍,应受不利推定。举证妨碍,又称证明妨碍,指的是一方当事人负有证明责任,但由于相对方因故意或过失将诉讼中存在的惟一证据灭失或者拒绝提出,无法证明自己的主张,导致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基于诚信公平原则和当事人的诉讼促进义务,妨碍举证方应承受不利推定。《证据规定》第75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即是举证妨碍的规定。

本案中原告张某负有证明责任,由于被告拒绝配合,张某的亲子鉴定要求无法满足,其举证尚未完成,无法使法官相信其所诉事实。此时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显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因为本案原告的不能举证,并非是原告不想举证,而是因为被告故意妨碍所致。二审法院据此推定原告所诉事实为真是正确的。但需要明确的是,推定判决与完全基于事实依据的判决是有区别的,如有其他证据足以撤销本案判决(比如说两被告以后同意作亲子鉴定,鉴定后确认张某与兰兰存在亲子关系),那么本案判决应予撤销。

技巧提示

民事案件中遇到亲子鉴定的几种可能情况如下:

1.男方或丈夫向法院提出要求作亲子鉴定。即在处理某夫妻婚姻案件时,男方提出“婚生子(或女)”不是其亲生,为此,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作亲子鉴定予以确定。这种情况在审判实践中发生较多,这主要由于男、女双方在生育子女中的特殊地位决定的。男方提出申请亲子鉴定的目的或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可以在处理婚姻纠纷中处于主动地位,二是可以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可以不抚养孩子,有的甚至对以前抚养孩子的费用要求女方支付。三是有的男方认为可以因此解除其孩子是否为其所生这一“心病”。

2.女方主动提出要求作亲子鉴定。在涉及婚姻案件时,女方主动提出其婚内所生小孩不是其丈夫所生,若男方不予认可,女方即提出申请,要求作亲子鉴定。其原因主要是:一是女方要抚养小孩,且其有一定的经济能力,二是女方另有隐情,如该子女的亲生父亲为抚养小孩对女方提出要求等。这种情况在审判实践中较少。

3.女方在追索子女的抚养费纠纷中向法庭申请要求确定某男性为该子女的父亲,从而提出要求作亲子鉴定。

——引自延边人民出版社《法律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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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11-14
你好,个人鉴定就是个人隐私,不打官司不落户,自己知道结果就行,只需要提供样本,无需提供相关证件,可偷偷采集,推荐以下两种样本。
毛发采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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