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规规定14岁以下儿童不能坐前排吗?

如题所述

交规中并没有规定14岁以下的儿童不能做前排。

针对儿童坐副驾驶要记分罚款这一消息,北京市交管局明确表示,目前全国范围内实行的驾照管理办法的最新法律依据是公安部123号令,其中并没有关于“儿童坐副驾驶”的记分办法。

另据交警部门人士介绍,市民乘坐大巴车、轿车副驾,应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将处以警告或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扩展资料:

新交规内容的热议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车主及普通老百姓对于行车规定及行车安全的关注。实际上,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不断攀升,拥有汽车的家庭越来越多。

同时加上来自社会各界包括行政主管单位、汽车生产制造商等各方面的推广与宣传,驾驶员、副驾驶使用安全带已基本上得到了普罗大众的认可,而儿童不坐副驾驶、使用安全座椅的意识也在近两年内迅速扩展开来。

汽车安全带的作用是在车辆发生碰撞或使用紧急制动,将乘员牢牢地拴在座椅上,避免驾驶人及乘客与车内的方向盘、挡风玻璃、座椅靠背、车门等物体发生二次碰撞,防止将驾乘者抛离座位或抛出车外。“大巴车侧翻,多人被甩出伤亡”的新闻多次被报道。

一场交通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但行车过程中系好安全带则能降低乘客被抛出车外或者与车体发生二次碰撞的几率。

行车过程中系安全带仍需各方面推广与宣传,希望出租车、长短途的大巴车及各类车辆的运营公司能够相互配合,落实汽车安全带的放置,不要让汽车安全带成为一种摆设。同时建议相关主管部门对安全带的使用给予法律支持,并明确违法主体的惩处成本。

参考资料:人民网-儿童坐副驾6分罚300元属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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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11-02

新交规第九条规定副驾驶有不满14周岁乘坐的,记6分,罚300元。

副驾驶座位是最危险的座位,原因有:

1、较短的缓冲区域;

2、中国道路靠右行驶,主驾驶室在车的左侧,所以在发生危险时,驾驶员会出于自我保护的思维定势,本能地作出保护车辆左侧安全的举动,而来不及兼顾副驾驶一侧的安全。

3.受到从侧面以及正面来的伤害性更强。

扩展资料: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

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 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交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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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11-14

新交规第九条规定副驾驶有不满14周岁乘坐的,记6分,罚300元。

副驾驶座位是最危险的座位,原因有:

1、较短的缓冲区域;

2、中国道路靠右行驶,主驾驶室在车的左侧,所以在发生危险时,驾驶员会出于自我保护的思维定势,本能地作出保护车辆左侧安全的举动,而来不及兼顾副驾驶一侧的安全;

3.受到从侧面以及正面来的伤害性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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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22-02-13
只要满了12岁及大于1.4m的小孩就可以
第4个回答  2018-01-10

第九条规定: 副驾驶有不满14周岁乘坐的,记6分,罚300元。
处于孩子安全考虑,甭管新交规怎么样,还是让孩子坐后排的好,既有儿童锁,也有安全带。

简介:

交通规则:

折叠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折叠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 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 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 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 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 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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