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包括哪几部分?它们的职责分别是什么?

如题所述

社区矫正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及其派出机构(司法所)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矫正对象提供特别帮助和服务。

一、工作机构:

1、司法行政机关是具体组织实施单位;

2、公安机关是社区矫正的执法单位;

3、街道、乡镇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司法所由三名以上人员组成,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有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

二、职责:

1、帮助矫正对象寻找工作或办理最低生活保障

2、帮助矫正对象在获得工作后努力保持;

3、帮助矫正对象妥善解决个人与家庭、邻里的关系;

4、帮助矫正对象树立生活信心,正确认识社会正确面对自己,正确认识社会现实与主观能力之间的矛盾。

扩展资料

社区矫正的工作对象主要适用于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并在社会上服刑、被暂予监外执行的5种罪犯。

其中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弱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是重点对象。

根据每个矫正对象的不同情况,充分运用社会工作的一些基本原则和方法,对矫正对象予以充分理解、尊重和关心,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区矫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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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29

1、工作机构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2、职责

(1)帮助他们寻找工作或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帮助他们在获得工作后努力保持,帮助他们妥善解决个人与家庭、邻里的关系,帮助他们树立生活信心,正确认识社会正确面对自己,正确认识社会现实与主观能力之间的矛盾,等等。

(2)对矫正对象予以充分理解、尊重和关心,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摒弃千人一面、一刀切的矫正思路和方法,视不同对象的具体情况,将刚性、死板的矫正管理、纪律、要求等灵活实施或变通体现,

(3)量身订制出带有个人身份特征的管理方法和模式,真正做到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实事求是地实现以个别教育为主的社区矫正目标。如果在这种状态下,矫正对象依然动辄违规或违法,就可酌情建议收监。

扩展资料

目的

1、直接目的: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的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

2、间接目的: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3、根本目的: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工作对象

主要适用于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并在社会上服刑、被暂予监外执行的5种罪犯。其中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弱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是重点对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区矫正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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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0-05-04

第3个回答  2017-07-24
一、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有哪些?
答: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社区矫正执行工作,主要包括: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建立社区矫正人员执行档案,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场所、外出、变更居住地的审批,给予警告,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建议,提出减刑建议,对脱离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组织追查,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等。同时,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也可以开展集中教育、心理矫正、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帮扶等工作,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司法所应当做好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一是在社区矫正接收环节,司法所要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派,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并组织宣告;确定社区矫正小组;制定矫正方案;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二是在社区矫正实施过程中,司法所要监督社区矫正人员定期报告;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到办公场所报告、说明情况;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情况;发现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及时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对社区矫正人员七日以内的外出进行审批;组织日常教育学习活动和社区服务;开展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考核并实施分类管理等:在期满解除矫正时,司法所要对社区矫正人员作出书面鉴定,提出安置帮教建议;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向社区矫正人员告知安置帮教有关规定,与安置帮教部门做好交接等。三是司法所作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授权,在一定范围内参与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如派员参加社会调查评估等。四是司法所立足基层,还要充分发挥贴近社区、贴近群众的优势,广泛动员基层组织、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学校、家庭成员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有哪些?
答: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必须有一支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执法队伍作为组织保障。同时,考虑到社区矫正的社会性,应当充分依靠社会力量开展工作。为适应社区矫正工作性质要求,建立以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工作者为核心、社会工作者为辅助、社会志愿者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三、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承担哪些职责?
司法行政机关要明确人员组成,明晰职责承担:一是要建立执法工作者队伍。通过内部调剂、公务员招录的形式,选拔一批政治坚定、业务熟练、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公务员担任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刑罚执行职责,承担矫正接收、事项审批、调查取证等执法工作,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教育帮助活动。二是要建立社会工作者队伍。联合或委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社工资质的人员担任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的指导下,承担联系沟通社区矫正人员、开展“一对一”或“多对一”的谈话教育、心理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挟等专业化工作。三是要建立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队伍。联合团委、志愿者协会面向社会招募热心社区矫正工作、具有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与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一起,协助开展工作。四是进一步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工作者和志愿者的聘用、管理、培训和考核、激励机制,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对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多元化教育,帮助其改变心理认知,变被动矫正为积极矫正、主动矫正,有效促进其向社会的回归,成为守法公民。
四、司法所如何指导矫正小组开展工作?
答:按照《社区实施办法》要求,司法所在落实矫正小组工作机制时,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在矫正宣告程序前确定矫正小组组成人员,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由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人员担任成员。二是要及时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明确小组成员的以下责任和义务:(1)协助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管、教育和帮助;(2)督促社区矫正人员按要求到司法所报到、报告、参加学习及社区服务,自觉遵守有关监督管理规定;(3)及时向司法所反映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学习、生活、思想和工作等情况;(4)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向司法所报告。(5)根据司法所需要,协助完成对社区矫正人员其他社区矫正工作。三是要在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中定期与矫正小组成员沟通联系,指导、督促他们按照矫正责任书的内容,协助司法所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帮助措施。发现矫正小组成员不认真履行义务、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的,要及时予以调整。
五、如何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
答: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要求,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
一是加强日常管理。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走访,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情况。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可以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前来报告、说明情况。
二是加强对适用禁止令人员的监督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禁止令的具体内容,结合社区矫正人员的情况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执行方案,明确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落实监督管理责任人,并根据执行情况和效果及时调整执行方案。对于被禁止出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调查走访,及时了解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批,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三是严格社区矫正人员的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的程序和时限。认真核查社区矫正人员提交的外出、变更居住地的书面证明材料,如村(居)委会证明、单位证明等。社区矫正人员一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到期仍有外出需求的,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居住地变更涉及到具体执行机关的变更,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还应当在征求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并做好衔接工作。
四是要加强检查考核。司法所要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居住的社区、学校、单位、家庭等进行实地检查核查,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日常表现的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分级管理,调动社区矫正人员改造的积极性。
五是要创新监督管理方式。发挥基层组织、社区群众以及社区矫正人员家属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推广应用手机定位等信息化技术实施监管,提高监管工作的便捷性和实效性。
六是要健全应急处置机制。针对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参与群体性事件、实施犯罪、非正常死亡等情形,制定应急处置预案,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对突发事件防范有力,处置迅速,应对有效。通过全面加强监督管理措施,促使社区矫正人员认罪悔罪、遵纪守法,防止重新违法犯罪的发生。
六、对社区矫正人员开展帮困扶助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推动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会管理服务工作体系,落实相关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社区矫正人员的就业、就学、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社会保险等问题,为社区矫正人员融入社会创造条件。要建立与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根据社会发展和矫正工作实际需要,完善和落实各项帮扶政策,为有效开展帮扶提供政策保障。要加强社会资源的整合利用,广泛动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各方面力量,发挥社会帮扶的综合优势,努力形成对社区矫正人员帮扶的社会合力,提高帮扶效果。
七、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注意哪几个方面?
答: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适用社区矫正前的调查评估过程中,注意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接受矫正、有利于其成长的角度,作出调查评估报告;二是司法行政机关要会同有关学校、单位、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家庭建立监督帮教小组,共同关心帮助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三是要注重加强对其思想道德法制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树立正确的人生目标;四是要注重运用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方式方法实施教育矫正;五是要注重对其心理健康教育,特别要发挥心理咨询、心理矫正的积极作用;六是要提高对其帮扶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尤其是要充分运用好有关政策,协调解决其就学、就业方面的问题;七是要注意培养、设置专门人员从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提高管理教育水平;八是要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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