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如何调取证据

如题所述

公安机关需要申请调查令即可调取证据。

根据《高民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符合列条件事及其诉讼中国申请民院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属于家关部门保存并须民院依职权调取档案材料;

(2)涉及家秘密、商业秘密、隐私材料;

(3)事及其诉讼中国确客观原能自行收集其材料《证据规定》赋予事向院申请调取证据权利实践事向院申请调查取证往往遇障碍,首先院审查事申请否符合律规定确定否职权调查取证证据规则。院职权调取证据规定模糊于明显符合条件采取推脱态度申请。

旦院裁定准事没其救济途径其院案少现状允许官更间调查取证选择给申请调查令式目前调查令能诉讼中国律师才能持事没权利获调查令即使持调查令关部门配合取证。

《高民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侵害合权益或者违反律禁止性规定取证据能作认定案件事实依据 所说提供电录音虽未经同意没侵害合权益没违反律禁止性规定作证据向院提供证据。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公安机关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材料,并且可以根据需要拍照、录像、复印和复制。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严格保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以及获取犯罪证据的技术侦查措施,应当保守秘密。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都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实物证据,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公安机关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扩展资料:

执行调查令:为了增强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能力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河南省法院召开了《关于在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的新闻发布会,决定在全省法院推行调查令制度。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曹卫平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省法院宣教处处长袁荷刚主持,省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梁红照对“调查令”作了详细解答。

简介:所谓执行调查令制度,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当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需要的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法院签发执行调查令,由申请人的委托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以获取相关证据。

不得拒绝:单位不得拒绝 有利于促进执行 根据省法院发布的试行规定,“接受调查人应当于收到调查令之日起七日内向持令人提供调查令所指定的证据”,对此,省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进一步解释说,“对于被调查人来说,当接到这一命令后,必须提供其掌握的证据,不得拒绝。

一旦无正当理由拒绝,应按妨碍执行论处,将会被罚款,严重的将被扣留。也就是说,律师相当于获得了调查取证的‘尚方宝剑 ’。”

促进执行:对于河南省法院推行调查令制度,律师普遍表示欢迎。以往律师调查权有别于司法机关所拥有的调查权,没有强制性,因而调查取证难成为“压在律师身上的三座大山”之一。

河南省推行执行调查令制度,不仅体现了法院对申请执行人的尊重,也节约了人民法院的执行资源,还能避免司法不公。 不过也有律师认为,在调查令推行的初期,估计部分单位还会有些抵触。

对此,省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表示,在试行的基础上,下一步省法院还将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文,为执行调查令的通行进一步畅通渠道。

制度意义:

1、有利于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调查令制度的建立,可以使当事人能够更多地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使执行人员能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其他执行工作中去,从而有利于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

2、实施执行调查令制度,使申请执行人通过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调查取证,对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有更为全面的了解。在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确暂无履行能力的案件依法裁定中止或终结时,不会再产生误解,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公信度。

法律依据:中国现行法律制度虽然没有明确的关于执行调查令制度的规定,但是从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可以找到设立执行调查令制度的法律原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28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地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有权向被执行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这条规定其中包含三层含义:

1、是申请执行人负有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举证的义务。这就要求申请执行人来进行调查取证,这其中包括聘请律师来帮助调查;

2、是被执行人有申报其财产状况的义务。

3、是人民法院有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义务。人民法院的执行调查可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并申请发生,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

有机结合:由于律师调查权有别于司法机关所拥有的权力,没有强制性,因而被调查人往往不配合。为此,中国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司法救济措施,即当律师遭遇“调查难”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线索由法院进行调查。

但人民法院的执行资源有限,而执行任务繁重,因而对有些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往往不能及时、全面、有效地进行。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依据此规定之精神,将律师调查和法院调查有机地结合起来,创设立执行调查令制度。

即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需要的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可申请法院签发执行调查令,由申请人的委托代理律师持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以获取相关证据的制度。

接受挨罚:调查令是由人民法院签发的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只不过不是由人民法院执行员亲自实施,而是委托或者授权申请人委托的律师来实施,但它仍是法院的调查行为。

因此,对被调查人来说,当接到这一命令后,必须提供其掌握的证据,不得拒绝。一旦无正当理由拒绝,应按妨碍执行论。人民法院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3条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具体运用: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在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执行调查令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申请。申请执行人调查收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遇到困难时,可书面向执行法院申请调查令。申请人应当是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其申领调查令的,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申领调查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申领人和持令人的身份情况、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目的及其理由等。

(2)申请调查特定证据的线索,比如怀疑某个特定房屋属于被执行人等。

(3)委托代理人的权限证明及其合法有效的《律师执业证》。

2、审查和发放。执行调查令是由人民法院签发的一种法律文书,为保障执行调查令的法律严肃性,人民法院在签发执行调查令前,必须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进行审查。

经审查认为所申请调查的证据确与执行案件的事实具有关联性,可发放执行调查令。如发现所准备调查的内容涉及国家机密的、涉及个人隐私的、涉及商业秘密的、与执行案件无关等。

或者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调查收集的证据(如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等)时,则不予签发调查令。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不予签发执行调查令的决定。

3、取证:申请执行人的委托律师在取得人民法院签发的调查令后,就成为所谓的持令人,就有权持该调查令前往调查令所指定的人或单位收集、调查证据。在进行调查前,须主动将律师证与调查令交被调查人校对。

在取得执行案件所需证据后,持令人应将调查令交调查人存档或保管,并向执行法院提交持令调查所得的证据材料。持令人未取得证据材料,应当在调查令载明的有效期届满之日起的七日内。

将调查令及被调查人不能提供证据的书面说明一并交还法院,归入案卷。对于过期失效的调查令,持令人也应及时将调查令交还执行法院。

4、回复:被调查人在核对持令人姓名、单位无误后,需在有效期内向持令人提供调查令指定的证据。对于涉及国家机密等不宜由律师调查的证据或调查令指定调查内容以外的证据,被调查人有权拒绝提供。

如因故不能在有效期内提供证据或无证据提供,被调查人应当在调查令上或予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由经办部门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后交持令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执行调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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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9-27

一般情况下,公安局管获取证据不叫调取证据而应该叫侦查。主要通过一系列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获得证据

侦查是指刑事诉讼中的检察院、公安等机关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用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一般从立案开始,到案件作出是否移送起诉的决定时止

所谓“专门调查工作”,是指为完成侦查任务依法进行的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或书证、鉴定、通缉等;所谓“有关强制性措施”包括“两类”,一是许多专门调查工作如讯问、搜查、扣押、通缉等本身所含有的强制性。二是专门针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措施。

扩展资料:

要确立侦查的概念,必须明确侦查的一些基本构成要素:

1.主体。侦查是具有特定主体资格的机构和人员的活动,这种特定的主体资格由法律来规定和认可。在我国,能够进行侦查的机关只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者公民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权。

2·对象。侦查只能针对刑事犯罪案件,没有刑事案件,就没有侦查活动,这些刑事犯罪是指除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犯罪案件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

3、中介。侦查中介是指联结侦查主体和侦查对象的侦查行为,即指侦查的各种措施、手段和方式,包括公开的和秘密的两种手段,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这些手段和方式同一般性的调查工作是有原则区别的。

4、依据。侦查是查破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侦查中采取的侦查措施有的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有的是由侦查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精神制定的。采取任何侦查措施,或进行任何侦查活动,不论是公开的,还是秘密的,都必须依法进行,绝不能自作主张、为所欲为。

5、侦查的目的。侦查的目的,就是通过侦查破案,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收集犯罪证据,揭露、证实、防范和打击犯罪分子的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综上所述,参考《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的规定,可以把侦在的概念定义为:侦查是指法定的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收集犯罪证据、缉捕犯罪嫌疑人、揭露和证实犯罪而依法实施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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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4-02-14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实物证据,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在接到调取证据通知书后,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签名,拒绝盖章或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公安机关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材料,并且可以根据需要拍照、录像、复印和复制。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严格保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以及获取犯罪证据的技术侦查措施,应当保守秘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都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实物证据,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公安机关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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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5-09-20
一般情况下,公安局管获取证据不叫调取证据而应该叫侦查。主要通过一系列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获得证据
侦查是指刑事诉讼中的检察院、公安等机关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用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一般从立案开始,到案件作出是否移送起诉的决定时止。所谓“专门调查工作”,是指为完成侦查任务依法进行的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或书证、鉴定、通缉等;所谓“有关强制性措施”包括“两类”,一是许多专门调查工作如讯问、搜查、扣押、通缉等本身所含有的强制性。二是专门针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措施。
第4个回答  202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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