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买了一年多了,交的全款,办不了房产证,开发商说得500个工作日,

房子买了一年多了,交的全款,办不了房产证,开发商说得500个工作日,合法吗?

法律规定是365个工作日,也就是从交房之日起大概一年半的样子,合同法上也规定有要约的以约定为大,所以说,只要从交房之日算起365个工作日以内给你房产证就是合理合法的,除非是合同与法规相抵触,开发商说500个工作应当看怎么算,如果是交房之日算起那就违法了,可以提请诉讼要求赔偿,但只要从交房之日算起365个工作日内就属于正当合法的(除非合同约定提早给你房产证)追问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50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有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认,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三项处理,双方协商解决,合法吗?这是合同,谢谢

追答

不合法,你这个明显就是合同无效,因为该合同与法律相抵触所以是无效合同,你可以理解为开发商与你签订该不动产可以加盖,即便签订了也是无效合同的,因为国家法律规定建筑加盖必须由开发商通过报批取得正规手续后方能加盖,合同签订的内容不得与现行法规相抵触,在不抵触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约定为大,与现行法律不符的属于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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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1-06
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参考如下法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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