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事故类别
1.物体打击
指由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本类事故适用于落下物、飞来物、滚石、崩块等造成的伤害。不包括因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爆炸等引起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
指企业内由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机动车辆包括:
汽车类:载重汽车、货卸汽车、大客车、小汽车客货两用汽车、内燃叉车等。
电瓶车类:平板电瓶车、电瓶叉车等。
拖拉机类:方向盘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操纵杆式拖拉机等。
有轨车类:有轨电动车、电瓶机车等。
施工设施:挖掘机、推土机、电铲等。
凡在上述机动车辆的行驶中,发生挤、压、坠落、撞车或倾覆等事故;发生行驶中上、下车事故;发生因搭承矿车或放飞车事故;发生车辆运输摘挂钩事故、跑车事故等均属本类别事故。
不包括起重设备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时发生的事故。
3.机械伤害
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切等伤害。适用于工件或刀具飞出伤人;切屑伤人;被设备的转动机构缠住等造成的伤害。已列入其他项事故类别的机械设备造成的机械伤害除外,如车辆、起重设备、锅炉和压力容器等设备。
4.起重伤害
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适用于统计各种起重作业引起的伤害。起重作业包括:桥式起重机、龙门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搭式起重机、悬臂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汽车吊、电动葫芦、千斤顶等作业。如:起重作业时,脱钩砸人,钢丝绳断裂抽人,移动吊物撞人,钢丝绳刮人,滑车碰人等伤害;包括起重设备在使用和安装过程中的倾翻事故及提升设备过卷、蹲罐等事故。
不适用于下列伤害的统计:触电;检修时,制动失灵引起的伤害;上下驾驶室失误引发的坠落或跌倒。
5.触电
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用于统计触电、雷击伤害。如人体接触设备带电导体裸露部分或临时线;接触绝缘破损外壳带电的手持电动工具;起重作业时,设备误触高压线,或感应带电体;触电坠落;电烧伤等事故。
6.淹溺
指大量的水经口、鼻进入人体肺部,造成呼吸道阻塞或发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用于统计船舶、排筏、设施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发生的落水事故。“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浮动或者固定的建筑、装置、电缆和固定平台。“作业”是指在水域及其岸线进行装卸、勘探、开采、测量、建筑、疏浚、爆破、打捞、捕捞、养殖、潜水、流放木材、排除故障以及科学实验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
包括高处坠落淹溺,不包括矿山、井下透水淹溺。 7.灼烫
指火焰烧伤、高温物体烫伤、化学灼伤(酸、碱、盐、有机物引起的体内外灼伤)、物理灼伤(光、放射性物质引起的体内外灼伤),不包括电灼伤和火灾引起的烧伤。
8.火灾
指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这里指的是造成人身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根据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按物质燃烧特征把火灾分为A、B、C、D 4类。A类火灾,是指固体物质(一般具有有机物性质)火灾,通常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的余烬,如木材、棉、麻、毛、纸张等。B类火灾,指液体火灾和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如汽油、煤油、柴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等。C类火灾,指气体火灾,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等。D类火灾,指金属火灾,如钾、钠、镁、钛、锂、铝镁合金等。
不适用于非企业原因造成的火灾事故,比如居民家中失火蔓延到企业的火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统计这种火灾。
9.高处坠落
指因人体所具有的危险重力势能引起的伤害事故。适用于在脚手架、平台、陡壁等高于地面的施工作业场合;同时也适用因地面作业踏空失足坠入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情况。但不包括以其他事故类别作为诱发条件的坠落事故,如触电坠落事故。
10.坍塌
指建筑物、构筑物、堆置物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适用于因设计或施工不合理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砂石、煤等发生的塌陷事故,如建筑物倒塌、脚手架倒塌;挖掘沟坑、洞时土石的塌方等事故。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事故,或因爆炸、爆破引起的坍塌事故。
11.冒顶片帮
片帮指矿井作业面、巷道侧壁在矿山压力作用下变形,破坏而脱落的现象。冒顶是顶板失控而自行冒落的现象。两者常同时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统称为冒顶片帮。适用于矿山、地下开采、掘进及其他坑道作业发生的坍塌事故。
12.透水
指矿山、地下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带来的伤亡事故。适用于井巷与含水岩层、地下含水带、溶洞或与被淹巷道、地面水域相通时,涌水成灾。不适用于地面水害事故。
13.放炮
指施工时,放炮作业造成的伤亡事故。适用于各种爆破作业,如采石、采矿、采煤、开山、修路、拆除建筑物等工程进行放炮作业引起的伤亡事故。
14.火药爆炸
指火药与炸药生产过程中,如配料、运输、贮藏等发生的爆炸事故。适用于火药与炸药生产过程中,如配料、运输、贮藏、加工过程中,由手震动、明火、摩擦、静电作用,或因炸药的热分解作用,以及贮藏时间过长或存药过多,发生化学性爆炸事故;熔炼金属时,废料处理不净,因残存火药或炸药引起的伤亡事故。
15.瓦斯爆炸
指可燃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了浓度达到爆炸极限的混合物,接触明火时,引起化学爆炸事故。主要适用于煤矿,同时也适用于空气不流通,瓦斯、煤尘积聚的场合。
(矿井瓦斯,是指在矿床或煤炭生成过程中所伴生的气体产物的总称,其主要成分是甲烷、二氧化碳和氮,有时出现小量的氢、二氧化硫及其他碳氢化合物。矿井生产中。瓦斯又是矿井内有害气体的统称。煤矿井下普遍存在而且危险性最大的甲烷。甲烷在井下空气中达到一定浓度遇火源可产生燃烧或爆炸,甲烷的爆炸下限为5%,其上限为16%。如其可燃气体有煤尘混入时,可使爆炸极限扩大,即可降低下限和升高上限。还因瓦斯浓度增大,可使井下空气中氧的含量相对减少,当氧减少到一定程度,会造成人员窒息。) 16.锅炉爆炸
指锅炉发生的物理爆炸事故。适用于使用工作压力大于0.7表大气压,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但不适用于铁路机车、船舶上的蒸汽锅炉以及列车电站和船舶电站的蒸汽锅炉。
17.容器爆炸
指压力容器超压而发生的爆炸。压力容器爆炸包括压力容器破裂引起的气体爆炸。压力容器内盛装的可燃性液化气,因为化学反应失控,或环境温度过高等原因,压力容器的工作压力超过了设计容许的压力,导致压力容器发生物理性破裂,这种破裂对作业环境和作业人员都会产生很大的危害,尤其压力容器溢散出大量高压液化气体立即蒸发,然后与周围的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其浓度达到一定范围时,遇到火源就会产生化学爆炸.通常也称为容器二次爆炸,两种情况都统计为容器爆炸事故。
适用于盛装容器、换热容器、分离容器、气瓶、气桶、槽车等容器爆炸事故。
18.其他爆炸
其他爆炸,指凡不属于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的爆炸事故。
下列爆炸都发生此类事故:
可燃性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燃性气体混合物引起的爆炸。可燃性气体如:煤气、乙炔、氢气、液化石油气等。
可燃性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燃性气体混合物引起的爆炸,如汽油、苯挥发蒸气。
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燃性气体混合物引起的爆炸,如铝粉、镁粉、锌粉、有机玻璃粉、聚乙烯塑料粉、面料、谷物淀粉、煤尘、木粉;以及可燃生纤维,如麻纤维、棉纤维、醋酸纤维、腈纶纤维、涤纶纤维、维纶纤维等粉尘爆炸事故。
间接形成的可燃性气体与空气相混合,或者可燃性蒸气与空气相混合,如可燃固体,自燃物品、当其受热、水、氧化剂的作用而迅速反应,分解出可燃性气体和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燃气体,遇火源爆炸的事故。
另外,炉膛爆炸、钢水包爆炸、亚麻尘爆炸等,均为“其他爆炸”。
19.中毒和窒息
指在生产条件下,有毒物进入人体引起危及生命的急性中毒以及在缺氧条件下,发生的窒息事故。适用于有毒物经呼吸道和皮肤、消化道进入人体引起的急性中毒和窒息事故,也包括在废弃的坑道、竖井、涵洞中、地下管道等不通风的地方工作,因为氧气缺乏,发生晕倒,甚至死亡的事故。
不适用于病理变化导致的中毒和窒息事故,也不适用于慢性中毒的职业病导致的死亡。
20.其他伤害
指凡不属于前面各项的伤亡事故均列为其他伤害。如扭伤、跌伤、冻伤、动物咬伤,钉子扎伤脚等。
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事故的分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分类原则,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主要是按照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将工伤事故分为20类。
分别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及其他伤害。
一、按安全事故类别分类: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将企业工伤事故分为20类。分别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它爆炸、中毒和窒息以及其他伤害等。
二、按安全事故的伤害程度分类:
根据<企业职工事故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61-86)规定,按伤害程度分类为:
1、轻伤,指损失1个工作日至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重伤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6000工作日;
3、死亡,指损失工作日超过6000工作日,这是根据中国职工的平均退休年龄和平均寿命计算出来的.
三、按安全事故受伤性质分类:
受伤性质是指人体受伤的类型,实质上从医学角度给予创伤的具体名称,常见的有:电伤,挫伤,割伤,擦伤,刺伤,撕脱伤,扭伤,倒塌压埋伤,冲击伤等.
分类方法原则:安全生产事故分类的一般方法有两种:
1、经验式的实用主义的上行分类方法,由基本事件归类到事件的方法。
2、演绎的逻辑下行分类方法,由事件按规则逻辑演绎到基本事件的方法。
对安全生产事故分类采用何种方法,要视表述和研究对象的情况而定,一般遵守以下原则:
1、最大表征事故信息原则。
2、类别互斥原则。
3、有序化原则。
4、表征清晰原则。
拓展资料:
部分分类:
1、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的事故,或一次死亡30人以下但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性质特别严重的事故,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
2、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及其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重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及其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事故。
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一次死亡1人以上、2人以下,重伤3—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及其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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