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刑法第300条及相司法解释的修改意见

如题所述

  一、《刑法》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强奸罪;诈骗罪】组织和利 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1999年1月30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0月30日颁布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两院”司法解释的通知(法发〔1999〕29号 1999年11月5日发布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1年6月4日公布 法释[2001]19号 自2001年6月1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2002年5月20日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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