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通用名称的生物命名

如题所述

可以疾病、微生物、特定组成成分或材料等命名,并应标明药品剂型,如麻疹减毒活疫苗、注射用人凝血因子Ⅷ、重组白介素 -2 注射液等。具体规定如下:
⑴ 一种制品存在多种制造方法者需标明,如采用重组 DNA 技术制成的产品,名称前加“重组”二字,以与非重组制品相区别;采用不同细胞基质制备的同种制品应分别标明,如:风疹减毒活疫苗( 2BS )、风疹减毒活疫苗(兔肾)。
⑵ 氨基酸改变(增、减)或替换的生物技术类制品可标明氨基酸改变的位置,如:重组白介素 -2(125phe) 。
⑶ 功能区域改变的生物技术类制品应重新命名。
⑷ 有的制品名称还应标明生产用生物材料的来源,如:人血白蛋白注射液,重组牛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
⑸ 同一制品存在液体和冻干两种性状时,预防类冻干制品需在名称前加“冻干”二字,如:冻干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预防类液体制品则不需在名称前加“液体”二字。治疗类冻干制品需在名称前加“注射用”三字,如:注射用重组干扰素γ;治疗类液体制品应在名称尾部加“注射液” 三字,如:重组粒细胞刺激因子注射液。
⑹ 一般用法均不标明,特定途径使用者必须标明。如:皮内注射用卡介苗、皮上划痕用鼠疫活疫苗、注射用人免疫球蛋白( 静注 ) 等。
⑺ 预防人、畜共患疾病的同名同型制品必须标明“人用”二字,以与兽用制品相区别,如:人用纯化狂犬病疫苗。
⑻ 特定成人用或青少年用的制品,可在名称后用括号注明,如:吸附白喉疫苗(成人及青少年用)。
⑼ 含两种以上不同抗原成分的制品,应于制品种类前加“联合”二字,如: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麻腮联合疫苗。
同一制品含不同群、型别者,应标明“多价或 n 价”如:双价肾综合征出血热灭活疫苗, A 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
⑽ 具有预防和治疗两种作用的同种疫苗,治疗用疫苗应在品名前加“治疗用”三个字,如:治疗用布氏菌疫苗。
⑾ 药品名中一般不采用人名,只有个别制品按照国内外沿用已久的惯例,如:皮内注射用卡介苗、锡克试验毒素。
⑿ 体内诊断用制品一般不加“诊断用”字样,如:结核菌纯化蛋白、锡克试验毒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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