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产业集中区的优惠政策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30

一、财政税费政策
1、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跨国公司(财团)、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国内行业50强企业和上市公司,自纳税年度起,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集中区留成部分,由集中区财政按前三年100%、后五年50%的比例,给予奖励。以上企业在集中区设立地区总部、研发机构、采购中心和产业基地的,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2、引进的实到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总部,自纳税年度起,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且年纳税额达到300万元以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集中区留成部分,由集中区财政按前三年100%的比例给予奖励。
3、引进的集中区重点鼓励的汽车、造船、工程机械等装备制造业和光电、仪器仪表、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具有核心技术的项目、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的项目及总投资3亿元以上的国内工商企业或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自纳税年度起,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集中区留成部分,由集中区财政按前三年100%、后三年50%的比例给予奖励。
4、引进的出口加工型企业,按年出口创汇总额占企业主营收入比例计算的所得税集中区留成部分,由集中区财政按前三年10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50%给予奖励。
5、由主导企业引进或在本地培育新办的配套企业,配套企业自纳税年度起前三年,每年新增的所得税、增值税集中区留成部分,60%奖励主导企业,40%奖励配套企业。
6、集中区内企业通过增资扩建项目,自新建项目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新增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集中区留成部分,由集中区财政按50%给予奖励。
7、在集中区内租赁厂房经营的工业企业,自纳税年度起,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集中区留成部分,由集中区财政按前两年100%、后三年50%的比例给予奖励。
8、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从认定之日起前三年,其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增的集中区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因上市补交的企业所得税、土地出让相关税费的集中区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
9、外省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转移到集中区内落户的,有效期内不再重新认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省转移到集中区的综合利用资源企业,凡在资格有效期内生产已认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的,不再重新认定,享受企业所得税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
10、集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比照执行安徽省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相关政策。
11、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研究院所、研发中心和大学科技园到集中区建立基地,由集中区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扶持,省级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用于基地建设。
12、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国内行业50强企业、上市公司、跨国公司(财团)、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总部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集中区留成部分,前五年全额奖励个人。
13、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国内行业50强企业、上市公司、跨国公司(财团)、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总部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至2013年底前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所缴纳的契税给予全额奖励;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前三年按房屋租金的15%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在企业正常运行满一年后兑现,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该企业当年所缴纳税收的集中区留成部分。
14、引进的软件及服务外包企业,自纳税年度起,按其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集中区留成部分,由集中区财政按前五年100%、后五年50%的比例给予奖励,营业税集中区留成部分由集中区财政第一年100%奖励,后三年50%奖励。自建、购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比照第13条执行。
15、在集中区设立的从事服务外包专业技术培训机构,自开业年度起,按其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集中区留成部分,由集中区财政按前两年100%、后三年50%的比例给予奖励。
16、鼓励各类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房产税前三年集中区留成部分100%奖励给企业;其高管人员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集中区留成部分,前五年全额奖励个人。
17、鼓励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自纳税年度起,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集中区留成部分,由集中区财政按前两年100%、后三年5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作为企业一般风险准备金。高层管理人员,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集中区留成部分,前五年全额奖励个人。
18、鼓励设立风险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自纳税年度起,按其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集中区留成部分,由集中区财政按前两年100%、后三年50%给予奖励。高层管理人员,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集中区留成部分,前五年全额奖励个人。
19、引进的投资额(不含土地款)在50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10000㎡以上的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物流基地和物流配送中心以及第三方物流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和道路临时占用费,免收征地管理费。
20、对于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自纳税年度起,按其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集中区留成部分,由集中区财政按前两年100%、后三年50%给予奖励。以上企业用于物流综合信息平台建设的设备投资,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其专项直接投资额的10%。
21、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含土地款)在1亿元以上的专业市场、1万㎡以上的商业综合体和商贸物流中心项目,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投资企业自营和租赁经营的,自纳税年度起,按其自营和物业租赁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集中区留成部分,由集中区财政按前两年100%、后三年50%给予奖励。
22、引进的国内外知名商贸企业(含购物中心、百货店、大型超市、家居建材店、省级以上区域批发总代理),自纳税年度起,按其缴纳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集中区留成部分,由集中区财政按前两年100%、后三年50%给予奖励。
23、投资建设三星级以上酒店、建筑面积5000㎡以上的连锁酒店以及建筑面积3000㎡以上的大型餐饮项目,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自纳税年度起,按其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集中区留成部分,由集中区财政按前两年100%、后三年50%给予奖励。
24、新建建筑面积2000㎡以上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且不改变使用性质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自纳税年度起,按其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集中区留成部分,由集中区财政按前两年100%、后三年50%给予奖励。
25、被评为三星、四星、五星级酒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被认定为四钻、五钻、铂金级的餐饮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6、引进旅游开发项目的景区开发部分,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自纳税年度起,按其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集中区留成部分,由集中区财政按前三年100%、后三年50%给予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3A、4A、5A级旅游风景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7、经批准建设的各类学校及学前教育机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按投资额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办学水平上等级的各类学校给予奖励。
28、投资建设符合卫生准入条件的医疗机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按投资额给予一次性补助,晋级为三级甲等专科医院和三级甲等综合医院的,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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