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假离婚逃债,债权人如何应对有效追债

如题所述

夫妻假离婚逃债,债权人如何应对有效追债。

实务中,如果夫妻俩共同对外举债或者一方举债而另一方自愿提供担保,则债务归属于夫妻双方。债主追得狠了,就经常碰到债务人和配偶来个假离婚,以规避债务。这里叫假离婚也不严谨,实际上是办理了民政离婚登记手续的真离婚,之所以称假,是指双方感情未破裂,还好好的生活在一起呢。

假离婚的重要特征就是,去民政局签离婚协议时,男方把财产基本都转移给妻子,自己则承担全部债务。当债主最终赢了官司申请强制执行时,男方两手一摊,称自己没有财产。债主宝宝心中苦,但往往是防不胜防。条件允许的,建议一开始起诉时就把债务人配偶列为共同被告,或者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均需审查,未必能成功)。

除此之外,以下的方法值得考虑。

第一,打无效:比如,男方的债务已经形成了,甚至债权人已经发起诉讼了,这时,男方女方通过离婚协议将绝大部分财产约定为归女方所有,这就大大降低了男方的偿债能力。如果能证明其是恶意串通(确实不好证明,证据越充分越好),则上述约定无效。此时,案涉财产就还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二、打撤销:比较常见的有,债务人对于该追的债不追,或者把房产无偿转让给亲戚、朋友,此种情况下,可以打撤销权诉讼,但需注意要在一年内提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三、打第三人之诉:比如,女方明知其配偶对外存有债务,但随后在离婚诉讼中达成调解书时仍以不合理的低价接受男方的财产,此时,债权人可以提起第三人之诉,要求撤销原调解书。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提示:述法条,第三人想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时,需要在6个月内提告。这是一条容易被忽略的法条,但留给了第三人救济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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