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和讯问的时间规定

如题所述

讯问和询问的时间规定如下:
1、讯问持续时间一般是不得超过12小时,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2、询问查证的时间不能超过8个小时,有可能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拘留的,询问的时间不能超过24小时,关于询问的法定程序规定,是要求侦查人员出示工作证、询问通知书;
3、无论是询问、还是讯问,都应该依照法定程序。
谈话、讯问、询问笔录在证据体系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并直接影响执纪执法水平和案件质量。面对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新任务,面对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持续深化,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的要求,证据审核把关的作用越来越突出。笔者结合在审理部门的实践经验,谈谈对谈话、讯问、询问笔录审核把关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审核笔录文头使用是否规范。针对不同阶段和不同谈话对象应使用不同种类的笔录:初核谈话中,对系中共党员的被核查人应使用纪委监委双头谈话笔录,对非中共党员的监察对象应使用监委单头谈话笔录;对监委以涉嫌职务犯罪立案调查的被调查人,以及以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立案调查的涉案人员,应使用监委讯问笔录;对证人在初核阶段和调查阶段均使用监委询问笔录。
审核谈话、讯问、询问时间是否合理。着重审查谈话、讯问、询问是否遵守时限规定。如未采取留置措施的,单次谈话、讯问、询问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其间应当保证被谈话人饮食和必要的休息。已采取留置措施的,单次谈话、讯问、询问不得超过六小时。被调查人休息、就餐、思考及其他中断谈话时间较长的情况,也应客观反映到笔录中。
审核个人基本情况是否记录全面。注意审核被审查调查人是否为中共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纪委委员、监委委员等,特别要审核与违纪违法和犯罪问题相关的职务和任职时间等情况是否清楚,还要看是否受过党纪政务处分或行政处罚、有无犯罪记录等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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