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建房需向哪些部门申请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农村自建房申请程序如下:(1)村民向村委提出申请;(2)乡(镇)国土所(非耕地)或县国土局(耕地)派员实地调查察看;(3)村民到乡(镇)国土所领取《村民建房用地申请表》,填表后经本组村民户主签字盖章(含邻里),对四邻无影响的,村、组签具意见后呈交(镇)国土所;(4)乡(镇)国土所审查,测量绘制用地平面图,乡(镇)人民政府审核;(5)县国土局,建房用地缴纳规费;(6)县人民政府批准;(7)委托乡(镇)国土所发放建设用地许可证,派员实地放线;(8)乡(镇)国土所对村民竣工后的建房用地进行验收。

法律依据: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规划层数、高度及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应加强农户建房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户建房要做到审查、放样、验收三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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