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任职资格

如题所述

一,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需要的资质如下:
1、一级项目经理,取得国家认可的高级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者;
2、二级项目经理,取得国家认可的中级或者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者;
3、三级项目经理,取得国家认可的中级或者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者;
4、四级项目经理,取得国家认可的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者。
项目经理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取得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书,并经过项目经理岗位工作实践后,达到项目经理资质申请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参加相应级别的项目经理资质考核。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负责项目经理的资质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立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由行政领导和各有关方面专家组成。
二、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同时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特殊情况下,当承担的第一项工程项目主体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由本人和所在企业提出申请,经工程所在地市、州建筑市场监管部门审核,上网解除屏蔽后,方可参与下一个工程项目的投标。
三、建筑工程项目只能由投标时中标的项目经理组织施工和管理。特殊情况下确需更换项目经理的,必须由施工企业提出申请,经建设、监理单位同意,由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网上变更手续,并在安全质量监督等部门备案。擅自变更项目经理,中标项目经理和现场项目经理不符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四、建筑施工企业在组织大型工程项目施工时,可配备具有项目经理资质的项目副经理。房屋建筑工程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总造价2500万元以上的,可配备一名项目副经理;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总造价3000万元以上,或总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开发小区的建设工程可配备两名项目副经理;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市政、公路、水利、铁路工程可配备一名项目副经理。
五、建筑施工企业在组建项目部管理班子时,应当配备与所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具有合法的人事或劳动合同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本企业人员。
法律依据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项目经理资质申请条件:
一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一个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或两个二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已取得国家认可的高级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者。
二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两个工程项目,其中至少一个为二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已取得国家认可的中级或者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者。
三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两个工程项目,其中至少一个为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已取得国家认可的中级或者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者。
四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两个工程项目,其中至少一个为四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已取得国家认可的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者。
所称一、二、三、四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按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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