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具备哪些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具备哪些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具备的条件:
1、材料齐全,合法,有效。一般包括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
2、申请主体适格。即必须为专利所有人或经其授权的代理人;
3、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4、其他条件。
以下情形不授予专利权: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授予条件如下:
1、申请人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2、经过十八个月的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
3、申请主体适格;
4、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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