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见航道法:
一、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2,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
3,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和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
4,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
5,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2月14日下午四时许,鸬鹚渡镇接群众举报,千工坝村乐家湾村民组有人在挖山,将泥土填到河里,缩小了河流的范围,影响附近居民生活。接到举报后,镇r二、执法大队、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办工作人员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处置。
经查实,某村民私自拆除公路护栏,在河边挖土填满河道,修建菜园,私埋涵管,占用了河道8平方米。该行为影响汛期行洪,违反了《防洪法。为防止汛期时给沿河村民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执法人员对这一行为进行了制止,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训诫,要求其立即拆除私埋的涵管,将公路护栏复原,并向他再一次宣传了《防洪法》。近日,有网友通过济宁市网络问政平台问政反映称,邹城市郭里镇王屈前村村内西河道因前几天暴雨造成堵塞,村民担心汛期会造成洪涝灾害,存在隐患。
对此,邹城市政府回复称,经核实,因8月7日降水量较大,排水沟内水流较急且河道桥洞下淤泥较多,造成桥洞部分堵塞。经处理,该河道已清理疏通完毕,隐患已消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大中城市,重要的铁路、公路干线,大型骨干企业,应当列为防洪重点,确保安全。受洪水威胁的城市、经济开发区、工矿区和国家重要的农业生产基地等,应当重点保护,建设必要的防洪工程设施。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因城市建设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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