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需要下审计决定书

什么情况下需要下审计决定书

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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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出具审计决定书”。但在具体的审计实践工作中,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决定时,往往存在格式不规范、审计处理处罚不全面、告知被审计单位采用的救济途径不正确等常规性问题,甚至有时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超出审计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如果不高度重视,在今后的审计工作中,难免会引起行政复议和诉讼。
1.格式规范。审计决定书要做到严谨规范,必须严格按照《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审计决定书参考格式书写,审计决定所列问题应与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反映相关问题的标题及排列顺序一致,且每项处理处罚决定的事实、定性及相应法规依据的表述应与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的相关表述一致。
2.内容全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审计决定书包括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定性、处理处罚决定以及法律法规依据”,因此审计决定应全面反映审计(调查)报告所列查出的主要问题(包括违规问题、损失浪费问题和管理不规范问题)、定性和处理处罚,不包括已移送处理的违法违纪罪案件线索。而有的审计决定书仅反映违规问题的收缴情况。
3.告知正确的救济途径。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有两种救济途径,一是提请裁决;二是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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