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维护装饰装修市场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入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以及从事与装饰装修工程配套的室内用品的陈设、布置。第四条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装饰装修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南京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是本市的装饰装修管理机构,负责全市装饰装修活动管理、监督的日常工作。该办公室由市建委、市经委共同管理。
县装饰装修活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监督工作,并接受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市工商、税务、规划、房管、建工、物价、公安消防、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装饰装修管理工作。第五条 政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设立为住宅装饰装修消费者提供工程承包、材料供应、劳务交易、信息咨询、设计、监理、质量评估等服务的市场或企业。第六条 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到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依法办理报建和招标手续。
依法可不实行招标的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到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第七条 发包单位应当将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第八条 房屋在装饰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
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产权人应当依法向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准申请,对符合房屋结构安全要求的,由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房屋装饰装修安全核准书;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应当持核准书向有关建设管理部门办理报建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第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报送市建委审查;没有施工图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的,不得施工。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和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工程。第十二条 在本市承接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当到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办理核准手续。第十三条 装饰装修施工企业需申请领取资质证书的,应当向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上报发证机关审批。第十四条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应当坚持方便群众、市场引导、规范行为、加强监督的原则,建立方便群众的住宅装饰装修配套服务体系。第十五条 承接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具有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无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承接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向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南京市住宅装饰装修资格证书》;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南京市住宅装饰装修资格证书》。第十六条 申请领取《南京市住宅装饰装修资格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十万元;
(三)具有相应的施工机械、设备;
(四)工程技术、施工人员不少于十名,其中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 设立住宅装饰装修市场,以及成立为住宅装饰装修活动提供信息咨询、设计、工程监理和劳务等服务的企业,应当经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八条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资质等级、经营场所或者分立、合并、终止的,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后三十日内,到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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