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年休假能否“过期作废

如题所述

根据规定,年休假是对劳动者的福利,属于法定的休假。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又到年底了,你的年休假休完了吗?很多公司会规定年休假一年内休完,没休完作废,这样的行为是违法的。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法定年休假能否“过期作废”?

  我们通常所说的“年假”,就是“带薪年休假”。“带薪休假”是指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工作满一定期限后每年享有保留原职和工资的休假。这个词,最早出现在1994年的《劳动法》里;2008年开始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再一次重申了这一职工的基本合法权益。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法:

  (1)征得职工本人同意(或根据职工申请),安排职工在下一个年度休假;

  (2)对当年度未休完年休假的职工进行工资补偿。

  根据上面的介绍,我们可以明确知道了,年休假未休完应该安排下一个年度休,如果用人单位因为经营等原因不能安排,那需要进行工资补偿,而且跨年度安排年休假需要征得职工同意。

   二、离职员工未休完的年假怎么办?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计算公式:(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职工在离职的时点上,可能存在带薪年休假未休完的情况。此时“未休完”的年休假,因为职工已不具备再行安排可能,因此规章中明确应当折算成工资报酬支付给职工。

  针对离职员工的年休假,在员工提出辞职申请后,应该安排休完,如果因为用人单位没有安排或者不给休,那离职可以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如果是离职员工自己的原因那就不能要求支付工资报酬,肯定就作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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