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21修订)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4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建设文明和谐美丽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州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建设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城市建设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管并重、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支持社会投资主体参与城市建设,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的建设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权限开展城市管理工作。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市民依法参与城市建设管理活动,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第二章 城市规划建设第七条 城市规划应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体现热带、亚热带的地域特点和当地民族文化特色,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传统建筑风貌,突出边境区位优势,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第八条 城市规划应当合理确定城市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统筹新区开发与城市更新协调发展。第九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体现本地民族特色的文字及剪纸、织锦等人文元素融入城市规划建设中,创建集休闲、娱乐、美食、康养为一体的民族特色文化城镇、特色主题文化街区、民族文化特色景观,推动民族特色文化城市发展。第十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市管理统筹协调和保障机制,建设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促进公共数据资源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推行网格化管理方式,提高城市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第十一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规划区内划行归市,合理布局商业网点,规范经营活动。第三章 市政公用设施第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网格化路网系统,扩大公共交通覆盖面,增加公共交通站点。第十三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的管理,严格控制城市道路的挖掘和占用,保障交通畅通、安全。第十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环境污染源的治理,建设垃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

  城市生产生活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并逐步实现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利用。第十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配套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建立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布。

  支持配建停车设施的单位、住宅小区等依法向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第十六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管沟等设施建设,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监管平台,实现各类管线信息共享,并制定应急防灾预案。已建成公共管沟等设施的,相应管线应当进入公共管沟。第十七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城市公厕,推广使用各类环保公厕和先进处理工艺,构建良好的卫生环境。第四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第十八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责任制。第十九条 户外设施的设置应当确保安全和外形美观,不得影响城市市容。第二十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可以划定临时设摊经营区。临时设摊经营应当优先提供给社会低收入群体。

  临时设摊经营者应当注重环保,保持经营区市容整洁、设施完好。第二十一条 饲养犬只应当采取有效管控、防疫措施,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他人生活,不得在公共场所放养;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牵系。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碎玻璃、塑料瓶、易拉罐、包装袋等废弃物;

  (二)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

  (三)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

  (四)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

  (五)在城市干道两侧和景观区域内以及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屋顶外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六)擅自占道经营;

  (七)其他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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