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错误!!!!
1951
年,
法国,德国,意大利,
比利时,荷兰和
卢森堡六国签署
《巴黎条约》,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
开始了
二战后欧洲一体化进程。
1957
年,
《罗马条约》建立了欧洲经济共同体(European
Economy
Community)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European
Atomic
EnergyCommunity),一体化进程复兴。
1959
年,
英国倡导并建立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uropean
Free
Trade
Association)以抗衡欧洲经济共同体。
1963
年,
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通过“凡·根和洛斯”(Van
Gend
en
Loos)判决,确立
欧共体条约可直接在成员国适用的原则——即直接效力原则。
1964
年,
欧洲法院通过“哥斯达”(Costa)判决,确立欧共体法律与任何国内法冲突时优于国内法——即最高效力原则。
1965
年,
共同体成员国在
布鲁塞尔签订《合并条约》(Merger
Treaty),将原来
各自独立的三个共同体加以合并。
由此可见,六十年代西欧经济出现区域集团化的趋势。启示我们要加强国际经济合作与交流,促进国际社会的进步、自身
综合国力的发展。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