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航空运输业务: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的出发、中途和到达站均在一个国家国境内的航空运输。国内航空运输主要在国内航线上进行,但如果国际航线中包含有国内航段,则在此国内航段上也可以从事国内航空运输。
国内航空运输按运输对象的不同,分为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运输。
1.旅客国内航空运输:是指国内航线和国际航线中国内航段上的旅客运输。根据旅客人数和身份的不同可分为团体旅客;重要旅客和一般旅客运输。团体旅客是指旅行的目的地相同、在同一时间内搭乘同一航班的15人以上的团体。重要旅客是指具有一定身份并在保安和服务上需要给予特殊关照的旅客。团体和重要旅客以外的所有旅客在国内航线下的运输称一般旅客国内航空运输。
2.行李国内航空运输:行李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的方便而携带的物品。按运输的责任和管理的不同,分为交运行李、自理行李和手提行李。承运人已经填开了行李票并拴挂或粘贴了行李牌,由承运人负责照管和运输的行李,称为交运行李。持有不同类别和等级的成人或儿童客票的旅客,每人可以按规定免费交运一定数额的行李,超出规定数额的交运行李,应按规定运价交付逾重行李费后,方可予以承运;交运行李中经承运人同意,在运输过程中由旅客自行负责照管的行李,称为自理行李;经承运人同意,由旅客随身携带乘机的零星小件物品,称为手提行李;
为保障民用飞机和旅客生命财产的安全,各种枪支和警械、弹药和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毒害晶、氧化剂、腐蚀物品、放射性物品,具有异味、易污损飞机或行李、货物、邮件的物品及强磁性物品,均不能作为行李交运或携带;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或钝器,不能作为手提行李随身携带。
3.货物国内航空运输:按照其运输要求的不同,可分为押运货物、急件货物、特定条件货物和普通货物国内航空运输。押运货物指由于货物性质特殊,在航空运输过程中需要派专人照料和监护的货物。急件货物是指承运人同意托运人的要求,对其托运的货物以收到货物后最早的航班或最快的速度运出,或在最短的时限内运达目的地的货物。特定条件货物是指在航空运输过程中需要采取特殊措施、给予特殊照料和具备特殊条件时才能承运的货物,包括危险品、菌种毒种及生物制品、鲜活易腐物品、贵重物品和动物国内航空运输。上述各类货物以外的货物在国内航线上的运输称为普通货物国内航空运输。
4.邮件国内航空运输:指邮件在国内航线上的运输。邮件是指邮局交给航空公司运输的邮政物件,包括信函、印刷品、包裹、报纸和杂志等。机要文件在国内航线上的运输也属邮件国内航空运输的一部分。交运机要文件的单位,每次都应派人押运。
国内航空运输按航班飞行任务性质的不同分为正班、加班和包机运输飞行。正班运输飞行又称班期飞行,指按照规定的航线,定机型、日期和时刻的运输飞行。它是航空公司运输经营的主要形式。加班飞行是指根据临时性的需要,在正班运输飞行以外增加的运输飞行。包机飞行是指由包机单位提出申请,经承运人同意并签订包机合同,包用航空公司的飞机,在固定或非固定航线上,按约定的起飞时间、航程,载运旅客、货物或者客货兼载的飞行。包机飞行一般是由于旅客身份重要、人数较多;或货物的性质特殊、数量较大,或任务紧迫,利用航班不能满足要求;或客货运输的起讫地点不在现有的航线上而采用的一种临时性的专用航空运输飞行。
包机飞行按其执行任务性质的不同分为:普通包机飞行,即载运一般旅客、货物、行李和邮件的包机飞行;专机飞行,即符合国家要求范围内的旅客包机飞行;急救包机飞行,即为抢救人员的生命或国家财产而承担的紧急包机飞行;支农包机飞行,即运送与农副业直接有关的物资的包机飞行;旅游包机飞行,即旅游部门因航班满足不了旅游团的座位或日程安排而采用的包机飞行。
国际航空运输:利用民用飞机自本国载运旅客、货物、邮件至境外一点或多点的运输。国际航空运输依据国家政府间通航协定进行。为了使国际航空运输建立在双方权益均等的基础上,通航国家民航当局之间及被指定的空运企业之间,在经营所指定的航线前还要签订有关业务协议。
国际航空运输必须进行国际合作和协调。为了保证国际航行的安全,在技术规范、航行程序、操作规则上必须统一。为此,《芝加哥公约》对此制定了标准,统一了程序和规则。国际航空运输所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如责任赔偿、对第三者责任等,《华沙公约》和《罗马公约》等已作了统一规定。运输上的业务问题如运输凭证、载运条件、运价、航空公司间的联运及结算等,除通过双边协定解决外,还通过国际民航组织和地区性民航组织来进行磋商和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际航空运输始于1950年7月,中国和前苏联合办的中苏民用航空公司开辟了以北京为始发点经沈阳至前苏联赤塔,经乌兰巴托至前苏联伊尔库茨克,经西安、乌鲁木齐至前苏联阿拉木图三条国际航线(1955年1月全部移交中国民航局经营)。至1990年底,中国民航已通航26个国家的36个城市。
香港地区航空运输:指我国内地城市到香港地区的航空运输。由于历史的原因,中英两国政府在谈判两国政府间航空运输协定时,涉及香港问题。1979年11月1日,中英双方正式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即日生效。同年7月26日,双方签订关于中国民航飞香港和总部在香港、不飞伦敦的一家英国公司飞上海的协议。英国贸易大臣诺特在下院发表公开声明:“中英两国间的航空协定是两国间的航空协议,港台航线是按照民间安排进行的航空往来。”此后,中英两国互相通航并由指定航空公司飞香港。
经多次商议,中英民航当局于1990年3月2日达成会谈纪要,中方同意国泰航空公司从北京、上海退出,在香港登记注册的港龙航空公司作为英方指定企业经营由香港至内地7个点的定期航班;英方同意中国民航3家企业由内地8个点飞行至香港地区的定期航班。至1990年底,中国民航的国际、东方、南方航空公司已飞行由北京、天津、大连、上海、杭州、广州、昆明、厦门至香港的定期航班。此外,还有西南、西北等航空公司飞行由成都、西安等地至香港的包机航线。
对香港地区的航空运输,在操作上要视同国际航空运输,对该航线上民用飞机载运的旅客、货物、邮件都要办理联检单位的进出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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