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适用新条例定性处理不认真履职贻误工作行为

如题所述

。这类案件的政纪处分意见一致认为,应当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经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定性处理。但如何适用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上述三个典型案例中的党员,在本职工作中,违反工作纪律,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在社会上或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按照违反工作纪律定性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上述三个典型案例中的党员,身为公务员在本职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贻误工作,在社会上或者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按照违法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定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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