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主义和约定主义的关系?

如题所述

约定主义

约定主义允许建立任何把事实组织成某种连贯整体的鸽笼体系。只要可能,约定主义者便永远不想触动这种鸽笼体系的中心:当由于反常入侵而出现困难时,他只是变更一下外围阵容,并使其复杂化。但约定主义者并不认为任何鸽笼体系是被证明为真的,而只认为它是‘约定为真的”(甚至可能认为既非真又非假)。革命的约定主义认为不必永远坚持一个给定的鸽笼体系:如果这一体系笨拙到了无法忍耐的程度,而且如果有人提出了一个更简单的体系来代替它,就可以放弃这一体系。这种约定主义在认识论上,尤其是在逻辑上,比归纳主义要简单得多:它不需要正确的归纳推理。真正的科学进步是累积的,发生在“已经证明的”事实基础层的;理论层的变化只起工具的作用。理论“进步”只在于方便(“简单性”),而不在于真理内容。当然,也可以在“事实”命题层上引进革命的约定主义,在这种情况下,接受“事实”命题是根据决定,而不是根据实验“证明”。但这样,如果约定主义者要坚持认为“事实”科学的增长与客观的事实真理有关,他就必须在他的科学游戏规则之上发明某种形而上学的原则。否则,他势必要陷入怀疑主义或至少某种激进的工具主义。

(澄清约定主义与工具主义之间的关系是很重要的。约定主义依赖于这样一种认识,即错误的假设也可能有真实的推断;因而错误的理论也可能有巨大的预测力。因此约定主义者不得不正视对错误的竞争理论进行比较的问题。他们大多数人把真理和真理的表征混为一谈,并意识到自己持有某种实用的真理理论。波普尔关于真理内容、逼真性和证认的理论最终为一种在哲学上完美无缺的约定主义打下了基础。另一方面,有些约定主义者没有受过足够的逻辑学教育,因而不能认识到,有些命题虽未被证明,但可能是真的;有些命题具有真实的推断,但可能是错误的,还有一些命题是错误的,但又近似于真。这些人选择了“工具主义”:他们认为理论既不真又不假,只不过是预测的“工具”。这里所定义的约定主义是一种哲学上健全的见解;而工具主义则是它的一种退化的形式,它建立在由于缺乏基本逻辑能力而引起的哲学混乱的基础上。)

革命的约定主义是作为柏格森主义的科学哲学而问世的:口号是自由意志和创造力。约定主义者的科学道德法典没有归纳主义者的那样严格:它不禁止未经证明的臆测,允许围绕着任何虚构的观念建立鸽笼体系。而且,约定主义不给被放弃的体系贴上非科学的标签:科学的实际历史中被约定主义者认为合理的(“内部的”)部分要比归纳主义者认为合理的部分多得多。

约定主义历史学家认为,重大发现基本上是新的更为简单的鸽笼体系的发明。因而,他总是对简单性做比较:鸽笼体系的复杂之处及其被较简单的鸽笼体系所革命地取代,便构成了他的内部历史的支柱。

在约定主义者看来,科学革命的范例是哥白尼革命。约定主义者竭力证明拉瓦锡革命和爱因斯坦革命也是用简单的理论取代笨拙的理论。

约定主义的编史学不能合理地说明为什么人们在最初的实例中选择了某些事实,或为什么在各个鸽笼体系的相对优劣尚不明确的阶段,人们便试用了某种特定的鸽笼体系而不是其他的鸽笼体系。因此,约定主义同归纳主义一样,与各种补充性的经验的一“外部主义的”纲领是一致的。

最后,约定主义的历史学家象他的归纳主义同事一样,经常碰到“错觉”的问题。例如,约定主义认为大科学家靠他们想象力的激发而得出理论是“事之常情”,那么,为什么他们常常声称他们的理论是由事实推论出来的呢?约定主义者的合理重建与大科学家本人的重建常有出入——约定主义的历史学家把这些错觉的问题交给外部主义者去解决。

物权法定主义包括:第一,无权必须有法律设定。所谓物权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第二,物权的内容有法律规定,而不能有当时人通过协议设定。第三,物权的效力必须有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
其意义在于:物权法定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是有本质区别的。物权禁止私人意识进入,而合同则大力鼓励私人意识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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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1-05
物权法定主义包括:第一,无权必须有法律设定。所谓物权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第二,物权的内容有法律规定,而不能有当时人通过协议设定。第三,物权的效力必须有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
其意义在于:物权法定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是有本质区别的。物权禁止私人意识进入,而合同则大力鼓励私人意识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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