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08年毕业的,6月10日进入一家货代公司上班,担任进口操作、单证兼翻译。实习期为3个月,后来转正,09年1月8日,经理让主管找我谈话,说经济不景气,我被裁员了。
在实习期3个月结束的时候,我就与公司签订了为其3年的劳动合同,请问,我在这家最后一次拿工资之外,他应该赔偿我多少倍工资?不满一年是否按一年算,请各位法律达人,赔偿违约金怎么算,跪谢!
工作不满半年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协议的,公司应当向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公司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可向相关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我国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扩展资料:
按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
1.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高劳动合同工资待遇但劳动者不愿意续签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由于劳动者的过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所述,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