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个门市房,对外出租,租期五年。租房合同上写明了租房期间物业费及违约金由租房者支付。租房人因不满意物业的服务不愿意再交物业费。现在物业找到我,我让他找租房人要,物业说和租房人不发生关系。是和我签的合同。我想问一下,两面说的都有道理。我应该怎么办?不管这事吗?还是强迫租房人必须交物业费。他如果一直不交对我有没有什么不良影响?物业服务的确不怎么好,门市房用真的用不上物业什么事,租房人想联合其他门市房主一起不交物业费?这能行吗? 对我房主有什么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