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问题说明

如题所述

在处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问题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通知,明确了以下几点规定:

1. 对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情况,应税单位和个人需依据房产的余值代缴房产税,确保税款的正确缴纳。

2. 当房产产权出典时,承典人需按照房产的余值来缴纳房产税,这表明了产权转移时的税收责任归属。

3. 融资租赁的房产税处理有所不同,承租人从租赁合同约定开始的次月起,或者合同签订的次月起,需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确保租赁期间的税收合规。

4. 关于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无论是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还是未取得的,都应按规定征税。已确认面积的,按土地面积计征;未标明面积的,则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此时,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

此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之前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第008号,1986年)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368号,第二条)将被废止。

以上规定自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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