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三章实验动物的生产

如题所述

北京市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实验动物的生产管理。首先,第十五条规定,任何从事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保种、繁育、生产、供应、运输的商业性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且仅能在许可范围内生产并提供合格的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

第十六条强调实验动物生产环境设施需符合相应等级的标准,不同等级和品种的实验动物需在专用设施中管理,配备合格的饲料、笼具和垫料等必需品。这确保了动物的适宜生存条件。

繁育方面,第十七条要求采用国际和国内公认的品种、品系和标准方法,对于捕捉野生动物补充种源或开发新品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相关规定。

生产质量管理是实验动物管理的重要环节,第十八条指出,生产单位和个人需定期进行遗传学、寄生虫学、微生物学、营养学以及生产环境设施方面的质量检测,操作过程和检测数据需有详细记录。

供应和出售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时,第十九条强调了质量合格证明的重要性。合格证明需详细列出实验动物或产品的信息,如名称、等级、数量、检测结果、购买单位和出售日期等,必须由负责人签字并盖章以确保真实性。

在运输过程中,第二十条规定,运输工具和笼器具必须符合运输实验动物的微生物和环境质量标准,并且不同种类、品系和等级的动物不能混装,以确保动物的健康和安全。

最后,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实验动物的进出口管理需遵循国家的详细规定,这体现了对实验动物国际交流的严谨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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