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进行河道整治和建设,遵循一系列严格的规定以确保河道安全和功能正常。首先,整治与建设须遵循流域综合规划,满足国家和省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以及相关的技术要求,保障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确保行洪、航运顺畅无阻。
在进行水利设施、防治水害等项目的建设时,如桥梁、码头等,建设单位必须遵循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方案提交给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江河管理机构审查,获得批准后才能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桥梁和码头的设计需保证有足够的行洪通道,并确保梁底高于设计洪水位,以满足防洪和航运的需求。
跨河的管道、线路净空高度同样需要符合防洪和航运标准。具体审批流程中,不同级别的河道有不同的审查步骤。在省级河段,需经过县级、市地级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逐级审查,而在县级和其它河段,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再报市地级备案。涉及边界河段的,需由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审查,协商无果时由上一级部门介入。
在施工前,已获批准的工程需提前通知水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安排,并针对防汛安全采取措施。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验,确认其防汛安全性能达标后,方可启用。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于1992年12月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该《办法》分总则、河道整治和建设、河道保护和管理、河道清障、堤防工程管理、经费、法律责任、附则8章8章35条,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1年9月30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废止1992年12月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