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推官是各府的佐贰官,属顺天府,应天府的推官为从六品,其它府的推官为正七品,掌理刑名,赞计典。
推官衙门称为“理刑馆”,这“理刑”二字,表示推官的职掌。明代于洪武三年(1370)始在各府设推官一员,这是因监察御史郑沂的奏请。
明代对推官职掌一般都说是“专掌刑名”,或者说“理刑名”。所谓“专掌”,即“不预他政”。府中的其他佐贰官如同知、通判,往往在本职之外有兼职。
同知“清军匠”、通判“管部粮”,是其本职,兼职则同知兼巡捕,濒海河地方则兼海防、河防,通判或兼捕盗、劝农,有河工、寄牧地方则兼修河、牧马。
推官一般没有兼职,即使别有差使,也系临时,不算兼职。同知、通判二职因为多有兼职,而多有添设,同知一般添至二人,通判则添至五人之多。
扩展资料
推官的职能如下:
1、州县作为府的下级机构,初审之后的案件需要递交府级的推官进行审核。
2、推官一般要将审理的结果申报当初批发的衙门和官员,上级批发衙门如果认为审理不合适的,也有可能提出意见和疑问,要求推官重新审理。
3、府州县是初审衙门,明代推官需要直接听审百姓递交的案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推官
明朝的推官是各府的佐贰官,属顺天府,应天府的推官为从六品,其它府的推官为正七品,掌理刑名,赞计典。推官的职能如下:
1、州县作为府的下级机构,初审之后的案件需要递交府级的推官进行审核。
2、推官一般要将审理的结果申报当初批发的衙门和官员,上级批发衙门如果认为审理不合适的,也有可能提出意见和疑问,要求推官重新审理。
3、府州县是初审衙门,明代推官需要直接听审百姓递交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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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中期推官行取的制度化从根本上影响了推官获取法律知识和培养刑名能力的行为和态度官要获得行取,年龄、资历和业绩是必备的条件,其中只有业绩是推官可以努力争取的。对推官这样专门的司法官员而言,业绩的核心就是刑名知识的具备和司法能力的体现。
推官虽然作为明代基层专门的司法官员,但无论是科目还是举贡出身,在其选授的过程中,国家并没有对其设置专门的刑名知识的要求,其选授过程和要求与其余府佐州县正官并无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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