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2010-11-26
一,增值税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四小票(海关完税凭证、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农产品收购凭证);
二,所得税税前扣除:
(1)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其它非营利性组织取得的收款收据,必须带有财政部门或其它机构的收据监制章,并加盖收款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方为合法有效。
(2)从公司、企业或其它营利性组织取得的发票,必须是税务部门监制,并加盖收款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方为合法有效。
(3)外单位自制的内部收据及三联单一律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4)发票和收款收据载明的内容必须完整,填写必须字迹清楚,大小写金额相符,金额不得涂改。
(5)发票内容有错误的,由开具发票单位改正并在改正处加盖财务专用章。金额有错误的,须由原出具单位重新开具。
(6)因购买办公用品、耗材等需合并开具的票据,即发票内容上出现“办公用品”、“药品”、“文具”、“耗材”、“文艺用品”等笼统字样的,必须附盖有票据开具单位财务专用章的购买物品明细清单。
(7)自制单据,如劳务酬金、补贴发放,情况说明、费用清单等应制定规范表格,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并有制表人和相关负责人签字。
(8)各类报批件、合同必须用原件报帐。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