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过去一年了可以要求赔偿吗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要看完成 工伤认定的时间 ,才能确定适用新旧法律。不管适用新旧法律,索赔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治疗费、 停工留薪期 内工资、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 一次性伤残 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 就业补助金 。如果事故发生在广东省的话,其中,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三项加起来是18至19个月的本人工资。需要提醒的是,本案还可以获得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 赔偿。 基于工伤赔偿案件专业性强,事实细节或者操作细节就完全可能导致赔偿数额相差成千上万元,甚至数十万元。 本律师经办案件的某些当事人为了节省少量的律师费,要么经常在律师介入前自己凭经验或者在非律师亲戚朋友指导下操作个案,无意识地支出了不必要的额外开销;要么经常在律师介入前不知获赔数额,无意识地做出了较大获赔数额的让步,使自己应得的利益受到可能的损害。 更为重要的是,专业律师也只有在了解了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才能作出专业的判断,给出专业的处理建议。否则,任何假设都可能导致案件朝向不利于受害人的方向转移,错过了律师介入的最佳时机而使证据固定缺失,置自身于不利境地,增加求偿的难度,甚至导致专业律师也无能为力,回天乏术。 另外,工伤案件往往伴随除了工伤赔偿之外的员工其他权益的损害,所以只有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才能充分求偿。现实中大多数员工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只知道向用人单位求偿工伤赔偿而不知不觉中放弃了其他权益(比如未签 书面劳动合同 、加班工资、未购买社会保险)的求偿。 结合我所代理的同类案件,依法获取适当数额的赔偿是完全可能的。

法律客观: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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